债券简称:22 广发 C1 债券代码:148085
债券简称:22 广发 C2 债券代码:148086
债券简称:22 广发 C3 债券代码:148121
债券简称:22 广发 C4 债券代码:148122
债券简称:23 广发 C1 债券代码:148441
债券简称:24 广发 C1 债券代码:148567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 广发 C1”、“22 广发 C2”、“22 广发 C3”、“22 广发 C4”、
“23 广发 C1”和“24 广发 C1”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基于对
未来发展前景和公司股票价值的高度认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广发证券”)拟变更已回购 A 股
股份用途,由原计划“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用于上述用途
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注销。”变更为“本次
实际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回购 A 股
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A 股股份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 A 股股份。根据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
用于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上述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用于上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
币 26.65 元/股,回购股份的数量区间为 762.1088-1,524.2175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为 0.1%-0.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回购的
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 2.03 亿元至 4.06 亿元。
截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本次 A 股股份回购计划已实施完毕,累计通过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 15,242,153 股,全部存放
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占公司总股本的 0.2%,其中最高成交价为 16.00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15.03 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 2.34 亿元(不含交易费
用)。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符合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 A 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
次变更回购 A 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相关事宜。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
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 A 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本
次变更回购 A 股股份用途并注销相关事宜。
鉴于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将减少注册资本且累计减资金额低于本期债券发行
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的 5%,预计不会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债券
持有人权益保护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2 广发 C1”、“22 广发 C2”、
“22 广发 C3”、“22 广发 C4”、“23 广发 C1”和“24 广发 C1”(上述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全文同)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已于 2025 年 3 月 6 日至
广发 C2”、“22 广发 C3”、“22 广发 C4”、“23 广发 C1”和“24 广发 C1”
一、债券基本情况
债券简称 存续规模 票面利率 起息日 债券期限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 广发 C1”、“22 广发 C2”、
“22 广发 C3”、“22 广发 C4”、“23 广发 C1”和“24 广发 C1”2025 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召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5 日
(四)召开时间:2025 年 3 月 6 日至 2025 年 3 月 12 日
(五)异议反馈时间:2025 年 3 月 6 日至 2025 年 3 月 12 日
(六)召开方式:按照简化程序召开。
倘若债券持有人对本公告所涉议案有异议的,应于会议召开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内(即 2025 年 3 月 6 日至 2025 年 3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快递文
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受托管理人(详见下文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逾期不回复的,
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
(七)出席对象:
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提出异议,并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异议;
(八)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联系人:周顺强、郭锦智、刘浩文
联系电话:18921418925
邮编:518047
邮箱:liuhaowen553@pingan.com.cn
三、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具体议案见《关于适用简化程序召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广发C1”、
“22广发C2”、“22广发C3”、“22广发C4”、“23广发C1”和“24广发C1”
束,异议期内未收到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异议,根据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
关规定,本次会议视为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债券简称 会议议案 表决情况 是否通过
同意100.00%,反对0.00%,
弃权0.00%
同意100.00%,反对0.00%,
弃权0.00%
同意100.00%,反对0.00%,
弃权0.00%
弃权0.00%
同意100.00%,反对0.00%,
弃权0.00%
同意100.00%,反对0.00%,
弃权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见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其他
无。
六、附件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 广发 01”“22 广
发 02”“22 广发 03”“22 广发 04”“22 广发 05”“22 广发 06”“22 广发 07”
“22 广发 08”“22 广发 09”“22 广发 10”“22 广发 11”“22 广发 12”“22
广发 Y1”“22 广发 Y2”“22 广发 Y3”“23 广发 04”“23 广发 05”“23 广
发 06”“23 广发 09”“23 广发 Y1”“23 广发 Y2”“23 广发 Y3”“23 广发
Y4”“24 广发 01”“24 广发 02”“24 广发 03”“24 广发 04”“24 广发 05”
“24 广发 06”“24 广发 08”“24 广发 09”“24 广发 12”“24 广发 13”“24
广发 14”“24 广发 Y1”“24 广发 Y2”“25 广发 01”“25 广发 02”“20 广发
C2”“23 广发 01”“23 广发 02”“23 广发 03”“24 广发 D7”“24 广发 D8”
“24 广 D11”“24 广发 07”“24 广发 10”“24 广发 11”“24 广 D15”“24
广 D16”“25 广发 D1”“21 广发 Y1”“22 广发 C1”“22 广发 C2”“22 广发
C3”“22 广发 C4”“23 广发 C1”“24 广发 C1”“21 广发 04”“21 广发 06”
“21 广发 07”“21 广发 11”“21 广发 12”“21 广发 20”“21 广发 21”“24
广 D10”“24 广 D12”“24 广 D13”“24 广 D14”“25 广发 D2”2025 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