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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光股份: 宝光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7 05:24:56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 26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办法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的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办法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涉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规定的减持时
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未及时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等,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
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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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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