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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6 00:03:42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7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和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89,314 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
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
事宜。
  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告》。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表示
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
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表示同意
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
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
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联董
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
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
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
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
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北京市
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首次
授予部分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
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
关议案的表决。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
案的表决。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
发生变化的处理”激励对象主动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中 2 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取消其激励资格并注销其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 1,079 份。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一、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部
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
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共 612,520 份,可行权期限自 2023 年 11 月 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4 日止。截至上述
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累计已行权 428,260 份股票期权,尚有部分激励对象持有
分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 275,494 份,
                                 可行权期限自 2023
年 9 月 2 日至 2024 年 9 月 1 日止。截至上述行权期届满之日,激励对象累计已行权
该部分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289,314 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
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鉴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
部分或全部已获授但尚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本次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
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
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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