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证券代码:000938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 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23、24 层
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 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23、24 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法》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
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
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紫光股份、上市公司、目
指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标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指
长安信托 号信托”
)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指
人/转让方 管理人暨紫光集团等七家重整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紫光集团专用账户 指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新紫光集团 指 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以协议转
本次协议转让/本次权益 让方式将其通过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紫光股份
指
变动 157,304,393 股股份(占紫光股份总股本的 5.50%)转让给
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
指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 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23、24 层
法定代表人 杜岩岫
注册资本 532,402.8551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2206074534
经营范围 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
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
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
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
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
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
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时间 1999 年 12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通讯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 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23、24 层
主要股东 西安财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
长期居住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国家或地区的
地
居留权
杜岩岫 男 董事长 中国 西安 否
董毅 男 总裁、董事 中国 西安 否
王锋 男 董事 中国 西安 否
郭海民 男 董事 中国 西安 否
宋丽颖 女 独立董事 中国 西安 否
马晨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西安 否
三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达 到 或
超 过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的 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
以协议转让方式实施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致使持股比例增加。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未 来 12 个 月 内 增 加 或 继 续 减 少 其 在 上 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尚未有明确增持或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的可能性。如未来发生相关权
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持有紫光股份股份 157,304,3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5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与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签署了《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股份转让协议》
,紫光集团
有限公司管理人将其通过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 157,304,3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5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长安
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使用其所管理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
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乙方(受让方):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代表“长安信托·中
保投 1 号信托”
)
签订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
(1)甲方将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按
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
(2)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
(3)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权益、
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
(4)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
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
,视
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乙方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5)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股份过户日(指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以登记结算公司出具
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止的期间(以下简称“过
渡期间”)
,1)如遇目标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目标公司股东持股数量同
比例发生变动的情形的,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不变,股份数量相应调整;2)
如遇目标公司新增股份发行、注销回购股份等导致甲方持股比例被动变化情形的,标的股份
数量不变,占目标公司总股份的比例相应调整。
(6)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即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
方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特别地,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署日前
(不含)的股息和红利归属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本协议签署日后(含)的股息和红利归属
于乙方。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时确定的股份转让对价已考虑到股份过户日前标的股份的股
息和红利,乙方无需再向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支付额外款项。如本次交易中止(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交易最终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确认文件)
,则本
协议终止,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后(含)的股息和红利仍归属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
(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取本协议签订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
盘价的 90%,即 24.363 元每股,交易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测算,
转让总价款为 3,832,406,926.66 元(大写:叁拾捌亿叁仟贰佰肆拾万零陆仟玖佰贰拾陆元陆
角陆分)。转让总价款为乙方取得标的股份所有权所需支付的全部款项。
(2)双方确认,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可采取分期分笔的支付方式。
在取得交易所出具的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意见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收款
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首笔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53%,即 2,031,175,671.13
元(大写:贰拾亿零叁仟壹佰壹拾柒万伍仟陆佰柒拾壹元壹角叁分)。
甲方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首期款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前往登记结算公司
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
乙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
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完毕第二笔转让价款,第二笔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47%,
即 1,801,231,255.53 元(大写:壹拾捌亿零壹佰贰拾叁万壹仟贰佰伍拾伍元伍角叁分)。
(1)本次股份转让以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作为首笔股份转让价款
支付条件:
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确认文件;
公司无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股份转让以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乙方书面豁免作为第二笔股份转让价
款支付条件:
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
,确认乙方已经被登记为上市公司
股东并持有标的股份;
违约行为。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取得标的股份后,对标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及
对标的股份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完全由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主行使
或放弃,不受甲方及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及影响。甲乙双方
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也不谋求一致行动安排。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可以终止:
或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被监管机构出具否定性意见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实施,双方均有权以
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1)本协议生效后,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标的股票无法
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限过户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全额返还给乙方。
(2)本协议生效后,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有权单
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全
额返还给乙方。
四、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
本次股份支付的资金来自于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单一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长安
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不涉及资金募集行为。
五、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六、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存在
其他安排,就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拥有权益的其余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其他应当
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
法定代表人:杜岩岫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24 日
(本页无正文,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
法定代表人:杜岩岫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紫光大楼
名称 所在地
股票简称 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 000938
信息披露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信息披露义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 号高新国际商
义务人名称 “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 务人注册地 务中心 23、24 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
数量变化 动人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0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0.00%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变动数量:157,304,393 股
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比例:5.50%
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后持股数量:157,304,393 股
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5.50%
在上市公司中拥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有权益的股份变 手续完成之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 否□
资金来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尚未有明确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的可能性。如未来发生相关权
是否拟于未来 12
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
个月内继续增持
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不适用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不适用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不适用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
法定代表人:杜岩岫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