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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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了《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
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等内容。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司董事会接到股东温州卓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
请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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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提议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述新增提案外,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均保持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 3255
号正泰科沁苑 3 号楼 A 栋 4 楼会议室一召开,公司董事长陆川先生因工作安排
无法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周承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4 日的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349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95,809,6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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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存在临时提案,由提案时持有公司
日提出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5,592,888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议案二:《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604,3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7185%;反对 21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2417%;弃权 35,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0398%。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为特别决
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为关联交易事项,对审议内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进行回
避表决;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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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王伟律师、何佳玥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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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王 伟
何佳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