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授权管理制度
目 录
授权管理制度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
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旨在明确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交易、重大日常经营相关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实行决策批准或者集体审批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
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意见。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应由股东会决策的事项,
未经股东会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策。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应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未经董事会决议授权,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策。
第七条 公司日常的一般性、经常性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授权董事长与公
司经营管理层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授权内容
第一节 授权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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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事项,董事长一般应主持召开专题会进行集体研究讨
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事项: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在预算范围内,批准项目的实施计划、资金支付计划及公司财务支出款
项;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事项,应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审议。
第二节 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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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决策权限
单位:万元
序号 财务指标 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X<10% 10%≤X<50% X≥50%
或 Y≤1000 且 1000<Y≤5000 且 Y>500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X<10% 10%≤X<50% X≥50%
或 Y≤100 且 100<Y≤500 且 Y>500
度经审计净利润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X<10% 10%≤X<50% X≥5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或 Y≤1000 且 1000<Y≤5000 且 Y>5000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X<10% 10%≤X<50% X≥50%
度经审计净利润 或 Y≤100 且 100<Y≤500 且 Y>500
上述表格中X代表的交易标的占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比例,Y代表交易的绝对金额。
公司发生的交易因表中第3项与第5项原因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上述交易为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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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
当披露并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
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公司对外投资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公司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第三节 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
第十四条 涉及生产性的流动资产支出,如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
务等,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由董事
长审批。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五条 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单笔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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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审批。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涉及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支出,如固定资产购置、房屋设备租赁、
设备维修、房屋维修等,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同一对象单月累计在500万元以
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或者同一对象单月累计超过500万元
的由董事长审批。
单笔购买重大固定资产金额较大的参考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非生产性业务合同文件,单笔合同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由
总经理审批;单笔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本章节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关联交易有关的权限规定执行。
第四节 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资金支付遵循预算控制原则。财务支付必须在各级预算额度内进行,
总经理有权审批其预算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事项,超出预算的需经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 涉及生产性流动资产支出的资金支付,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
总经理审批,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涉及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支出的资金支付,单笔金额在300万元
以下或同一对象单月累计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或者同一对象单月累计超过5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费用报销与借支,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费用报销及借支由总经
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单笔金额在300万
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其他资金支付,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章 审批授权以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
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授权原
则应符合本制度和有关规定,授权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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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批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
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
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或
《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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