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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3 02:53:05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
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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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 5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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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将有关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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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14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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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 的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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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1) 代理人的姓名;
  (2) 是否具有表决权;
  (3)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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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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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1)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3)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4)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且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股东
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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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或者特别决议审议的事项详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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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1) 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
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2) 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
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
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3)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
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等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
作出最终的裁决前,该股东不应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
  (4) 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
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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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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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2)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比例;
  (3)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4)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
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5)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 输送、
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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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规则的修订
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
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超过”、
                                    “低于”
                                       、
“多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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