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5-12-05 17:00:17
(原标题:私募基金未按约定节奏打资本身:管理人可以强制清退LP吗?)
在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全流程中,"按约定打款"是LP(有限合伙人)最核心的义务之一。但实践中,LP因资金周转失灵、对项目前景存疑等原因未按期足额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管理人能否直接强制清退违约LP?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基金的正常运作,更直接影响投资人和管理人的核心权益。
本文将结合最新法规与司法案例,从法律边界、合同约定、实操要点三个层面拆解答案,为双方提供维权指引。
核心前提
强制清退无"法定授权"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核心原则: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强制清退LP的法定权利。无论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还是《合伙企业法》(针对合伙型基金),均未将"未按约定打款"直接列为可强制除名的法定情形,这与新《公司法》中"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丧失未出资股权"的规定存在本质区别。
从法律逻辑来看,私募基金(尤其是主流的合伙型基金)本质上是基于信任的契约共同体,LP的身份不仅对应出资义务,也关联着收益分配、知情权等法定权利。强制清退意味着剥夺LP的股东或合伙人资格,属于对民事主体核心权利的处分,必须基于明确的合同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私募基金纠纷案件的裁判中均强调:"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以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为首要依据,无约定时方可适用法律规定。"这意味着,管理人能否清退违约LP,关键在于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中是否存在明确的"违约清退条款"。
合同约定的"有效边界"
哪些条款才算"合法可行"?
实践中,不少基金合同会约定"LP未按期出资超过X日,管理人有权强制清退",但并非所有此类条款都能得到司法认可。结合司法裁判规则,合法有效的违约清退条款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1. 触发条件需"明确且合理"
条款需清晰界定"未按约定打款"的具体情形,包括逾期天数、未出资比例、是否存在宽限期等要素,避免模糊表述。例如"LP未按管理人缴款通知要求足额出资,且逾期超过30日,经管理人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补足的,管理人有权启动清退程序"的约定,因条件明确可执行,被司法实践认可的概率较高。
反之,如仅约定"LP未按时打款的,管理人可清退",未明确逾期期限和催告程序,则可能因"约定不明"被认定为无效。此外,触发条件需符合公平原则,若约定"逾期1日即可清退"且无任何宽限期,可能因"权利滥用"被法院撤销。
2. 清退程序需"保障LP知情权"
即使触发清退条件,管理人也需履行法定的通知和说明义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管理人应向违约LP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告知未出资金额、逾期天数、清退依据及后果,并给予合理的申辩期。
在(2020)赣0102民初697号案件中,法院认定管理人未向LP履行催告义务直接启动清退程序的行为无效,核心理由就是"剥夺了LP的申辩权和知情权"。这提示管理人:程序正义是条款生效的前提,任何跳过催告、说明程序的强制清退都存在法律风险。
3. 权益处理需"兼顾公平"
清退条款需明确违约LP已出资部分的处理方式,包括收益分配、亏损承担、费用扣除等内容,且不得损害LP的合法权益。例如约定"清退时,LP已出资部分扣除应付管理费和违约金后,按基金当前净值返还",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但如约定"未出资LP已缴资金不予返还",则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此外,部分基金合同会约定"违约LP丧失已出资部分的收益权",这种约定需谨慎——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除非LP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基金产生重大损失,否则仅以未出资为由剥夺全部收益权,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实操指南
管理人该如何应对LP未按约定打款?
当LP出现未按约定打款的情况时,管理人切忌直接"一纸通知"强制清退,而应遵循"先协商、后履约、再维权"的三步法,既保障基金运作,又规避法律风险:
第一步:紧急协商,评估风险
首先与违约LP沟通,核实未出资原因:若为短期资金周转问题,可协商约定宽限期(如15-30日),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若LP明确表示无力出资或拒绝出资,需立即评估对基金运作的影响——尤其是新《公司法》实施后,基金若因未足额出资导致被投企业股权失权或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需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同时,管理人应向其他LP披露相关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后续纠纷。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涉及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如核心LP违约)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步:依据合同,规范履约
若协商无果且满足合同约定的清退条件,管理人需严格按合同程序操作:
发送书面催告函:通过EMS等可追溯方式寄送,函件中明确未出资事实、合同依据、补资期限及逾期后果,并附上缴款通知原件等证据;
组织内部决策:对于合伙型基金,需按合伙协议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就清退事项形成决议(通常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
办理备案变更:清退完成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信息变更,更新LP名单及出资情况。
第三步:司法救济,固定证据
若违约LP拒绝配合清退,管理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维权,但需提前固定三类证据:一是基金合同、缴款通知等证明"约定出资义务"的证据;二是催告函、沟通记录等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的证据;三是基金财务报表、投资协议等证明"LP违约导致基金损失"的证据(如因未足额出资错失投资机会的损失证明)。
在(2019)鲁0812民初3424号案件中,管理人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LP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最终败诉并承担诉讼费用,这提示管理人需重视损失证据的留存。
LP维权要点
遭遇"强制清退"该如何应对?
对于LP而言,若遭遇管理人的"强制清退",可从三个维度主张权利:
审查条款效力:若基金合同中无明确的清退条款,或条款约定模糊、显失公平,可主张清退行为无效;
核查程序合法性:若管理人未履行催告义务、未召开合伙人会议,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可要求法院撤销清退决定;
主张收益权:对于已出资部分,可要求管理人按基金实际收益情况分配收益,若管理人擅自扣除收益,可通过诉讼主张赔偿。
结语
契约先行,防控在前
回到开篇的问题:管理人能否强制清退未按约定打款的LP?答案是"有约定且合规即可,无约定则绝对不行"。在新《公司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双重规制下,无论是管理人还是LP,都应强化"契约意识":
对管理人而言,在基金设立时就应制定明确的出资违约条款,明确触发条件、程序和责任,同时在LP违约后严格按合同和法律程序操作,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维权失利;对LP而言,签约前需审慎评估自身出资能力,避免盲目承诺,遭遇违约清退时要重点核查条款效力和程序合法性,积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毕竟,私募基金的核心是"信任与共赢",而清晰的契约的是维护信任、化解纠纷的最佳保障。
编辑 | 麻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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