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5-12-05 16:30:38
(原标题:购基金中“AB 股结构"的合法性边界:政策空白下如何自证合规?)
在并购基金的实务版图中,“AB股结构”正逐渐成为部分管理人用于优化收益分配、巩固控制权的“结构化工具”。然而,不同于境内上市公司对AB股结构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则体系,并购基金领域的AB股安排长期处于政策的“灰色地带”。对于手握真金白银、追求稳健回报的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投资者而言,核心问题在于:这种结构是否具备法律基础?一旦发生争议,管理人或投资者如何证明其合规性?
本文将从实操模式、法律争议与合规路径三个维度展开讨论,为投资者厘清关键风险点。
并购基金AB股结构的运作逻辑
控制权与收益权的“结构化分离”
评估AB股结构是否合法,首先要理解其在并购基金中的具体运行方式。不同于传统并购基金“同股同权”的分配机制,AB股结构往往通过对基金份额或股权的分层设计,实现控制权与收益权的差异化配置,主要可分为两类:
1. 控制权导向型 AB 股结构
该模式下,管理人通过持有少量A类份额(通常1%—5%),却在重大事项上享有远高于其出资比例的表决权,如项目筛选、交易结构、增资减持、退出安排等,甚至拥有“一票否决权”。
而投资者持有的B类份额虽占绝大多数出资(95%—99%),但仅具备基础表决权,难以影响核心决策。
其目的在于:通过“小股控盘”确保投资策略连续性,避免因投资者意见不一错失并购窗口。
2. 收益导向型 AB 股结构
该模式通常由管理人持有A类份额,并在收益上享有“优先分配+超额激励”:
先回收本金并获得固定或区间化收益(如8%/年);再与B类份额共同参与超额收益分成。而B类份额需在A类满足其收益安排后才参与分配,同时承担与其出资比例匹配的风险。
本质上,这是一种通过收益分层锁定管理人激励、同时强化业绩动力的结构化工具。
从市场实践看,AB股结构更多运用于高净值客户参与的私募并购基金,尤其是跨境并购、产业整合、重组投资等“高复杂度、高协同需求”的项目中,由管理人通过结构化安排平衡“效率”与“激励”。
合法性争议的核心
政策空白下的“三大灰色地带”
投资者最关注的问题是:AB股结构是否违反现行法律?
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来看,并无直接禁止AB股结构的条款,但也缺乏清晰的“许可性规则”。
因此在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三大争议焦点:
1. 是否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必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争议在于:AB股分层收益与风险承担是否突破了这一原则?
举例而言:若管理人A类份额享有8%优先收益,而基金亏损时由B类份额全额承担、管理人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损失,投资者可能提出“风险不对等”并质疑结构违法。
但监管态度更偏向于“充分披露原则”。如《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指出:收益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利益输送”,并未否定“差异化分配”。
这意味着:只要经过充分披露且不存在利益输送,差异化安排不当然违法。
2. 投票权差异化是否违反《基金法》的强制性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争议点在于:该条是否适用于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并购基金?
支持方认为:有限合伙基金适用《合伙企业法》,表决权可自行约定,不强制“同股同权”;
反对方认为:并购基金属于私募基金范畴,应遵守《基金法》的强制性规则,差异化表决权无效。
但司法实践中,多倾向认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意思自治清晰,差异化表决权有效”。
例如在某私募并购基金纠纷中,法院确认A类份额的一票否决权合法,理由是:约定明确、各方自愿、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 收益分层是否构成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是监管红线,《暂行办法》明确禁止管理人承诺“保本保收益”。因此,AB股结构中的优先收益安排是否构成“刚兑”是监管与司法认定的关键。
若约定“无论业绩如何均足额支付8%收益” → 构成刚兑,监管已明确禁止;
若约定“以基金实际收益为限,不足部分不补足” → 不构成刚兑。
核心在于:A类收益是否以基金业绩为前提、管理人是否承担超出其出资比例的补足义务。
自证合规的核心路径
从“条款设计”到“证据留存”的全链条管理
对于投资者而言,应重点审查结构中是否触及监管红线;
对于管理人而言,自证合规需要覆盖结构设计、投资者告知、过程留痕等全链条。
1. 条款设计:守住“充分披露”与“风险匹配”两条底线
合规的AB股结构需在协议中清晰写明:
出资比例与投票规则包括A类份额的决策权、一票否决权是否适用特定事项等。
收益分配机制尤其要明确优先收益:
不构成固定收益;
仅以基金实际收益为限;
不足部分不由管理人补足。
风险承担边界各类份额均以出资额为限,不存在风险转移或兜底义务。
例如,一段合规表述可为:
“基金收益先向A类份额分配至实缴出资额的8%(单利),剩余收益按2:8分配;若基金收益不足支付优先收益,不足部分不予补足。”
2. 披露机制:做到“事前告知、事中披露、事后透明”
管理人需:
在募集阶段提供专门的《风险揭示书》(明确提示差异化收益、投票权集中等风险);
在运作阶段定期披露基金净值、收益实现情况;
向投资者明确解释优先收益并不构成保证收益。
投资者应确保管理人已就“差异化风险”作出明确披露并书面确认。
3. 过程留痕:关键决策“可审计、可溯源”
核心包括:
重大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并进行签署确认;
收益分配出具书面说明,列明计算依据及结果;
保留投资者签字确认材料。
这些文件是管理人在纠纷中自证合规的关键凭证。
4. 纠纷应对:围绕“意思自治”与“充分披露”展开抗辩
管理人需提交:
合伙协议、风险揭示书、投资者确认文件;
定期披露材料、收益分配记录;
以证明结构合法、风险已充分告知。
投资者若主张结构违法,则可聚焦:
未充分披露风险;
存在刚性兑付条款;
收益与风险严重失衡;
并通过协议、募集材料等予以举证。
结语
“审慎设计+充分留痕”
目前,并购基金AB股结构仍处于“法律不禁止、不代表无风险”的状态。政策空白既为结构创新留出空间,也隐藏合规隐患。
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在参与前重点核查协议中的投票机制、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规则,确保差异化安排已被充分揭示;
对于管理人而言,则需从结构设计、募集披露到运作留痕建立全流程的合规体系,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守住不承诺刚兑、不进行利益输送的合规底线。
在监管持续趋严的背景下,只有将合规意识贯穿整个结构设计与执行流程,才能真正实现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双向安全”和共赢局面。
编辑 | 麻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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