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4 20:51:27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为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锐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会议决议,新锐股份已履行必要程序,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
2024年5月至2025年3月期间,公司多次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2025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名,授予数量为11.20万股,授予价格为11.20元/股。
公司已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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