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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亿人民币涉及境外购房 被罚2500万!外汇局通报17起外汇违规案

来源:券商中国

2019-05-20 20:31:47

  5月20日,国家外汇局又定期通报一批外汇违规案例。

  本次公布的违规案例共计17起,其中,银行违规案例5起,企业违规案例6起,个人违规案例6起。

 

  据了解,近几年来,为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测,外汇局升级科技手段,通过建立多个监测系统,如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个人外汇监测系统,动态掌握外汇市场的资金流动情况。目前外汇局对外汇资金的总体监管原则主要是筛选线索、抓大放小进行核查、抓出典型违规案例予以处罚震慑。

  这家企业因逃汇被罚近4000万元

  在本次通报的5起银行违规案例中,被罚银行均是因为业务真实性背景审核不严造成,其中3家银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均因为凭企业虚假提单、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被罚。

  除上述涉及虚假转口贸易付汇的违规行为外,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因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被罚95.31万元,具体被罚缘由是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此外,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外汇局有关人士曾表示,银行应切实加强真实性审核,特别是把了解客户、了解业务落到实处,对客户注册资金、主要股东、办公地址、业务范围、历史交易、税务状况等都要详细了解,杜绝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不过,相比于业务操作不严谨的银行,企业和个人因在外汇领域明知故犯,被处罚的金额更多。本次通报的6起企业违规案例的原因均系逃汇,即通过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其中,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被国家外汇局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

  此外,6起个人违规案例通报中,与此前通报的案例情况相似,个人多是由于分拆逃汇或非法买卖外汇被罚。其中,有4个人都是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美元或港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浙江籍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被国家外汇局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

  企业和个人被罚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在本次通报的企业与个人违规案例中,除被处以罚款外,企业的处罚信息会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个人会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为加大个人和企业违规成本,2018年12月国家外汇局通报的外汇违规案例中,就首次披露对企业和个人的处罚信息已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并对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不过,虽然2018年底国家外汇局才在违规案例通报中首次披露上述处罚,但据了解,实际上,2015年起,企业外汇违规处罚信息开始纳入征信系统;2016年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对个人和企业来说,一旦外汇违规处罚信息被纳入征信系统,可能影响其办理外汇、信贷等相关业务,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旦发现违规信息,相关业务的审核可能更为严格。

  据介绍,一旦被纳入“关注名单”,其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除了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银行也会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潘功胜5月19日在接受《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们在应对外汇市场波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充足的政策工具,根据形势变化将采取必要的逆周期调节措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打击外汇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的良性秩序。我们完全有基础、有信心、有能力,保持中国外汇市场稳定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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