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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

银行理财细则征求意见稿落地 如何改变你的投资习惯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18-07-23 10:14:52

(原标题:银行理财细则征求意见稿落地 如何改变你的投资习惯?)

  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又将如何改变你的投资习惯?

  同业理财规模持续下降

  近年来,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和监管,并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

  银保监会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整体来看,《办法》与《资管新规》打破刚兑、净值管理等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并充分考虑了执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对部分规定予以缓冲。《办法》有助于缓解未到期存量资产提前赎回风险的压力,避免理财规模大幅萎缩并危及实体经济融资。

  十大监管要求出炉

  此次《办法》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以下十大监管要求: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四是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五是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风险。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七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强化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

  八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

  九是加强信息披露,分别对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提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十是实行产品集中登记,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武雯表示,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增强了募集资金的能力,但首次要求面签约束了电子化代销发行空间。此外,《办法》对非标投资仍严格要求期限匹配,并延续了现有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这表明监管层对严格规范非标投资的态度。

  结构性存款增速或放缓

  据了解,此次《办法》的适用范围同样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而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两大类。

  那么,对于备受市场关注的现有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办法》将如何规范管理?

  该负责人表示,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办法》明确了对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对此,武雯认为,未来结构性存款迎来规范发展时期,增速或将放缓。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路上

  此外,记者注意到,《办法》并不要求所有银行都要成立资管子公司。《办法》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但对暂不具备条件的银行,也可以通过在商业银行总行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开展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该负责人透露,目前,银保监会已经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待《办法》发布后,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在《资管新规》、《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的关系和定位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办法》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拟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联讯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认为,总体来看,《办法》有助于缓解因运动式监管和对未到期存量资产提前赎回引发的存量债务风险,但增量上对风险偏好改善的幅度弱于预期,去杠杆仍在路上。

  过渡期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该负责人表示,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

  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具体实施中,《办法》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此外,据该负责人透露,银保监会已在与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推动解决银行理财产品在金融市场的开户问题,促进同类资管产品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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