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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强化一线监管 积极推进创新企业境内上市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4-19 08:08:24

(原标题:深交所:强化一线监管 积极推进创新企业境内上市)

  深交所2018年度会员大会正以非现场形式召开,其中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订草案)》是本次会员大会的重要议程之一。

  章程是证券交易所组织运行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这是深交所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后首次修订章程,也是《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修订章程,对于深化依法治市实践,引导广大会员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交易所在新的历史起点切实发挥一线监管职能,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稳定发展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章程》修订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证监会党委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要求,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完善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明确坚持党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对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在提交理事会审议前须经党委会审议通过。

  二是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本次《章程》的修订紧紧围绕落实金融工作三大任务,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着力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齐制度短板。

  在风险防控方面,《章程》修订草案新增了第十七条“本所建立风险管理和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为丰富交易所一线监管手段,在《章程》第十四条明确“惩罚性违约金”作为纪律处分,并新增“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的监管手段;为完善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在《章程》第二十一条增加要求会员在与客户的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当拒绝接受其委托”,进一步落实“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推动会员发挥把好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的作用。

  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本次修订拓展了《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交易所职能范围,增加决定证券暂停、恢复和重新上市,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开展投资者保护等职能;同时,为适应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上市公司”改为“证券上市交易公司”,以囊括债券发行人等其他证券上市交易主体,为交易所组织和监督债券交易等活动提供依据。

  此外,深交所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保障重要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落地。积极推进创新企业境内上市,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深化创业板改革,进一步完善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加速推进国际化进程,努力打造世界领先的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三是优化交易所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的职权;修改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长提名相关规定;明确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制度。

  四是完善相关程序规定。新增相关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听证和复核的规定,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完善会员大会表决方式,为建立会员大会常态化召开机制创造条件。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深交所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市、依法治所的要求,在完成本次《章程》修订草案及证券上市协议修订的基础上,继续扎实推进《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落地。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完善《业务规则制定办法》《会议工作规则》等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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