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协和电子
股票代码:60525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施惠庆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南京协恒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南京协盛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协和电子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协和电子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的股份转
让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
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 3 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 13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所受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 18
一、未来 12 个月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
五、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3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书、本报告书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
上市公司、协和电子 指
码为(605258.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施惠庆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协
指 南京协恒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恒达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协
指 南京协盛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盛达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
指 施惠庆、协恒达合伙及协盛达合伙
方
和曜恒科技 指 南京和曜恒科技有限公司
协睿科技 指 南京协睿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方 指 张南国、张敏金、张南星、张建荣、王桥彬及曹良良
本次协议转让、本次权 转让方将上市公司 26,391,2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
益变动、本次交易、本 指 的 29.99%)以及该等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
次收购、本次股份转让 转让给受让方。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
可川科技 指
票代码为(603052.SH)。
张南国、张敏金、张南星、张建荣、王桥彬、曹良良作为转
让方与施惠庆、南京协恒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京协盛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受让方签署了《关
于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南国、张敏金、张南星及张建荣于
《一致行动协议》 指 2024年1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四方保
持一致行动,有效期自2024年1月18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财务顾问 指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施惠庆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施惠庆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通讯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施惠庆最近 5 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是否与所任职单
序号 任职单位 起止日期 职务 主营业务 注册地
位存在产权关系
可川科技 最近 5 年 从事功能性 江苏省 是,持有可川科
(603052.SH) 任职至今 器件业务 昆山市 技 28.44%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恒达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南京协恒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文泰街 85 号综合楼四楼 8411-22-84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南京和曜恒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施惠良
出资额 20,0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5MAKQ8LE23D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
经营范围
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6-10-22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盛达合伙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南京协盛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2 层 207 室-63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南京协睿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施惠庆
出资额 33,5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2MAKQJ9F94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
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集
经营范围
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6-10-21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有关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施惠庆的股权控制关系
施惠庆先生为自然人,不适用股权控制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协恒达合伙的股权控制关系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有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恒达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合计 20,010.00 100.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恒达合伙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施惠庆
南京和曜恒科技有限公司
LP GP
南京协恒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由上图可见,和曜恒科技为协恒达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且
直接持有协恒达合伙 0.05%的出资份额,根据协恒达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约
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曜恒科技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施惠庆先生直接持有和曜恒科技 100%的股权,因而系和曜恒科技的控股股
东。因此,施惠庆先生通过控股和曜恒科技能实际控制协恒达合伙,施惠庆先生
系协恒达合伙的实际控制人。
(1)协恒达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和曜恒科技系协恒达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基本
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南京和曜恒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 1 号江岛科创中心 2 楼 220-20 室
法定代表人 施惠庆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5MAKPRXP61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经营范围
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6-10-16
和曜恒科技系专为本次权益变动而设立的控股公司且成立不足 1 年。
(2)协恒达合伙之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施惠庆系协恒达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施惠庆基本情况
参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
情况”之相关内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协盛达合伙的股权控制关系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有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盛达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万元)
合计 33,510.00 100.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盛达合伙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施惠庆 焦宇
张 杨 邹 吴 楼 周 顾
魏 陈 唐 张 70.00% 30.00%
俊 钟 永 同 勇 军 祖
亮 锴 龙 千
杰 辉 星 兴 伟 学 全 南京协睿科技有限公司
LP LP LP LP LP LP LP LP LP LP LP GP
南京协盛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由上图可见,协睿科技为协盛达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且直
接持有协盛达合伙 0.03%的出资份额,根据协盛达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协睿科技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施惠庆先生直接持有协睿科技 70%的股权,因而系协睿科技的控股股东。因
此,施惠庆先生通过控股协睿科技能实际控制协盛达合伙,施惠庆先生系协盛达
合伙的实际控制人。
(1)协盛达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睿科技系协盛达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基本信
息如下:
企业名称 南京协睿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2 层 207 室-62
法定代表人 施惠庆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2MAKNY71U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经营范围
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咨询策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6-10-16
协睿科技系专为本次权益变动而设立的控股公司且成立不足 1 年。
(2)协盛达合伙之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施惠庆系协盛达合伙的实际控制人,施惠庆基本情况
参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
情况”之相关内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
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施惠庆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施惠庆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主要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协恒达合伙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
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
协恒达合伙系专为本次权益变动而设立的合伙平台,除拟受让并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外未开展实际经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恒达合伙不存在对外投资。
协恒达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曜恒科技系专为本次权益变动而设立的控
股公司且成立不足 1 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协恒达合伙外,和曜恒科技不
存在对外投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恒达合伙之实际控制人施惠庆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
其核心业务情况参见本节“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
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施惠庆所控制的
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之相关内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协盛达合伙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
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
协盛达合伙系专为本次权益变动而设立的合伙平台,除拟受让并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外未开展实际经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盛达合伙不存在对外投资。
协盛达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协睿科技系专为本次权益变动而设立的控股
公司且成立不足 1 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协盛达合伙外,协睿科技不存在
对外投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盛达合伙之实际控制人施惠庆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
其核心业务情况参见本节“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
制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施惠庆所控制的
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之相关内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 3 年财务状况的简要
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施惠庆从事的主要业务
施惠庆从事的主要业务参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之“(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之相关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协恒达合伙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 3 年财务状况
协恒达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曜恒科技均成立不足 1 年且系专为本次
权益变动而设立,和曜恒科技之控股股东为施惠庆,因此,协恒达合伙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无最近 3 年财务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协盛达合伙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 3 年财务状况
协盛达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协睿科技均成立不足 1 年且系专为本次权
益变动而设立,协睿科技之控股股东为施惠庆,因此,协盛达合伙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均无最近 3 年财务资料。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所受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施惠庆、协恒达合伙及协盛达合伙最近 5 年内未受过
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
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恒达合伙及协盛达合伙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备注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协恒达执行事务合
伙人之委派代表
协盛达执行事务合
伙人之委派代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 5 年内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
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施惠庆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施惠庆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要业务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施惠庆无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协恒达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有
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恒达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曜恒科技不存在于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
情形。协恒达合伙实际控制人施惠庆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参见本节“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施惠庆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之相关内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协盛达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有
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盛达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协睿科技不存在于境
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
形。协盛达合伙实际控制人施惠庆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参见本节“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施惠庆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之相关内容。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
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权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情况的说明
自设立以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协恒达合伙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协盛达合伙
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
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协恒达合伙及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协盛达合伙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施惠庆,因此,
施惠庆、协恒达合伙及协盛达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施惠庆先生基于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及其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同,通过本次权
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印制电路板行业下游应
用包括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消费电子、工业控制及医疗器械等领域。施惠
庆先生在服务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等领域的其他制造企业中担任主要负责人,
积累了丰富的产业资源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对下游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行业
客户需求、产品质量要求及生产运营管理具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可为上市公司后
续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拟在保持上市公司独
立性、尊重上市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业务特点和实际经营
需要,发挥自身经营管理经验及产业资源优势,支持上市公司提升生产运营效率
和质量管理水平、优化产品结构、积极拓展市场,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
综合竞争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
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继续增加在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但不排除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上市公司经营发
展等因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出资人关于股份锁定、不进行股份质押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不进行股份质押的承诺,具体内容
如下:
“自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本人/
本企业不转让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
体之间转让除外),且在前述股票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保证上市公司
控制权的稳定。本人/本企业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自该等股票过户登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质押。”
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之全体合伙人已作出了关于不
转让本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自本次收购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本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
主体之间转让除外)。”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施惠庆系自然人,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无需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
科技决定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技决定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情况
曹良良与受让方施惠庆、协恒达合伙及协盛达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
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26,391,2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
的 29.9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
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本次股份转让导致权益变动各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权益变动各方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施惠庆 - - 11,313,200 12.86%
协恒达合伙 - - 6,278,000 7.13%
协盛达合伙 - - 8,800,000 10.00%
施惠庆及其一
- - 26,391,200 29.99%
致行动人小计
张南国 15,750,000 17.90% 3,992,800 4.54%
张敏金 11,160,000 12.68% 8,370,000 9.51%
张南星 9,850,000 11.19% 7,387,500 8.39%
张建荣 9,850,000 11.19% 2,666,000 3.03%
常州东禾投资
管理中心(有 177,000 0.20% 177,000 0.20%
限合伙)
张南国及其一
致行动人小计
王桥彬 4,770,000 5.42% 3,577,500 4.07%
曹良良 4,020,000 4.57% 3,015,000 3.43%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施惠庆、协恒达合伙及协盛达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股东张南国、张敏
金、张建荣、张南星及常州东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亦互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施惠庆、协恒达合伙及协盛达合伙在上市
公司中未拥有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后,施惠庆将持有上市公司 11,313,200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86%),协恒达合伙将持有上市公司 6,278,000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13%),协盛达合伙将持有上市公司 8,800,000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施惠庆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协恒达合
伙及协盛达合伙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作为转让方与施惠庆、协恒达合伙、协盛达合伙作为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述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合计持有目标公司的 26,391,200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 29.9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该等标的股份对
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
条件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股份转让”)。其中,转让方向
施惠庆合计转让 11,313,200 股股份,转让方向协恒达合伙合计转让 6,278,000 股
股份,转让方向协盛达合伙合计转让 8,800,000 股股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不低于
本协议签署日的前 1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90%;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每股转让价
格为人民币 37.08 元/股,转让股数为 26,391,200 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计为人
民币 978,585,696.00 元(以下简称“转股价款”)。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支付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后,需履行公告义务的双方应及时公告本协议所述交易事项。
在需履行公告义务的相关方发出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定金
人民币 50,000,000 元。
受让方确认尽职调查无重大不利事项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
期转股价款即 210,000,000 元(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的定金转为转股价款,受
让方仅需就第一期转股价款扣除已支付定金后的差额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方承
诺,首期款应优先用于足额缴付本次交易相关税款。
在第一期转股价款已支付且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审核确认并出具合规确认
函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转股价款即 300,000,000 元。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文件,且已完成标的股
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三期转
股价款即 150,000,000 元。
转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受让方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改组且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完成了相关交接事项和手续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四期转股价款即 100,000,000 元。
转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受让方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改组且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完成了相关交接事项和手续之日起 12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五期转股价款即 218,585,696 元。
(三)标的股份的过户安排
交易各方应在第二期转股价款支付完毕后且交割条件全部实现(或交割条件
已被受让方豁免)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中登公司递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
请。
(四)本协议其他安排
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
期至 2027 年 1 月 17 日。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期限届满前,各方将结合届时上
市公司实际情况,就是否续签或作出新的一致行动安排另行协商,各方将按照法
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除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外,转让方承诺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
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
协议、文件、声明或安排。转让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其持有的剩余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目前未委托给任何第三方,未来亦不会委托给任何
第三方。
自交割日起,转让方将认可、尊重并支持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让
方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
制权。
交割日后三十六(36)个月内,如届时受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转让方
同意就其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所持的剩余股份,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向任何第
三方进行转让,同等条件下,受让方或其指定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拟转
让持有的剩余股份之前,必须书面通知受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所有计划中的转让条款和条件。若受让方拟按照同样条款和条件受让该部分股份
的,则转让方应当配合受让方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完成股份转让。若
受让方回复不行使前述权利,或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未书
面回复转让方其拟行使前述权利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受让方对转让方事先向
受让方发出的载明股份转让意向安排的通知承担保密义务。
(1)业绩承诺主要内容
转让方保证原有业务的延续及稳定,并承诺原有业务在 2026 年、2027 年、
元;
的净利润,下同)不低于人民币 3,500 万元且每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2)业绩补偿主要内容
业绩承诺期内,如上市公司原有业务未达到上述承诺的净利润指标的,则受
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如下约定向受让方进行足额现金补偿,转让方应就差额
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分别计算。如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原有业务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或业绩承诺期内三个年度原有业务经审计的年均净利润低于人民币 3,500
万元,均视为转让方未完成相应业绩承诺。转让方应分别就未完成的单年度指标
及三年度年均指标向受让方承担现金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单年度净利润差额补偿款=人民币 2,000 万元-该年度原有业务经审计的
实际净利润;
②三年度累计净利润差额补偿款=人民币 10,500 万元-业绩承诺期内三个
年度原有业务经审计的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的单年度利润差
额款项。
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向受让方足额支付;三年度累计净利润差额补偿款应在
调整金额应达到 10,000 万元以上)情形,或转让方拟购买上市公司原有业务部
分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下,上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业绩承诺指标可由各方另行
友好协商。
(1)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的总体安排
各方同意,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改组的要求,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促使上市公司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
章程,完成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并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等方式完成改组更换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工作。
(2)董事会席位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6 名为非独立董事(其中一名非独立
董事为职工董事),3 名为独立董事;转让方有权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和 1 名独
立董事;受让方有权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 2 名独立董事,并
提名董事长。若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发生变动的,则变动后董事会中受让方有权
提名的董事人数应过半数。
受让方全额支付转股价款后,在张南国、张敏金、张南星、张建荣合计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足 22%(即合计持股低于 19,360,000 股)时,转让方应减
少 1 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董事)的提名权,在此情形下,受让方将有权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及 2 名独立董事。若张南国、张敏金、张南星、张建荣合计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相较于 22%(对应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19,360,000 股)进一步降
低,各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友好协商进一步调减转让方有权提名的董事人数。
(3)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由受让
方推荐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或推荐的经理人员
担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副总经理、现有业务负责人、子公司管
理人员等)由各方根据业务延续及管理需要协商确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拟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不存在限售、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对转让方剩余股份处置享有优先购买权,
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二、《股份转让协议》的
主要内容”之相关内容。除在本报告书中已披露的情况外,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
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协
议双方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按照 37.08 元/股的价格合计
受让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 26,391,2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9%),
转让价款总额为 97,858.57 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其中,
自有资金主要来源于过往资产变现收益、产业投资收益、个人经营所得及工资薪
酬,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并购贷款。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协恒达合伙已取得招
商银行南京分行出具的《贷款意向函》,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可为本次收购提供不
超过 32,500.00 万元的并购贷款意向额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
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协恒达合伙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协盛达合伙已作出了收
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企业承诺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均系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
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收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企业提供担保、财务资助、补偿、承诺
收益、保底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亦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不存在利
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施惠庆关于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之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施
惠庆已作出了收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承诺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均系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
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
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收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
保底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亦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不存在利用本次
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
式”之“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之相关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主营业务作出重大
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
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
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及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
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信息披露义
务人所控制的关联资产。如果未来确有需要实施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
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
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
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
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
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了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等)
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企业及本人/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3)本人/本企业不得超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违法干预上市公司上述
人事任免。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的资产。
(2)保证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
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
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和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
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兼
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障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本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
资金使用。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
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和销售体系;在本次交易后拥有独立开
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
销环节不依赖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本人/本企业除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
违法干预。
(3)保证尽量减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
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
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于本人/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本企业将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而
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协恒达合伙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协
盛达合伙系专为本次权益变动而设立的合伙平台,未开展实际经营,亦不存在对
外投资。协恒达合伙及协盛达合伙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施惠庆。
除可川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施惠庆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开展实际经营。
可川科技主要从事功能性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市公司专注于
刚性印制电路板、挠性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印制电路板的表面贴
装业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
业务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
争及潜在的同业竞争。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信息
披露义务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潜在的同业竞争。
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开展的业务
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从事该等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性
同业竞争,本人/本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
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上述承诺于本人/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本企业将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而
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关联
交易。为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
务人作出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
之间的关联交易;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
涉及),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上述承诺于本人/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本企业将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而
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 3,000.00 万元或者达到上
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前述交易按累
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
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与上市公司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初步协商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施惠庆就受让上市公
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建荣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宜,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向其支
付了 500.00 万元的诚意金。
五、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
意或者安排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
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
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上
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
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系自然人施惠庆,无财务数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协恒达合伙成立于 2026 年 10 月 22 日,且系专为本次权
益变动而设立的合伙平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恒达合伙未开展实际经营活
动,因此未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
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协
恒达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曜恒科技成立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且系专为本
次权益变动而设立的控股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和曜恒科技未开展实际经
营活动,未编制财务报表。和曜恒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施惠庆,
无财务数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协盛达合伙成立于 2026 年 10 月 21 日,且系专为本次权
益变动而设立的合伙平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盛达合伙未开展实际经营活
动,因此未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
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
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协
盛达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协睿科技成立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且系专为本次
权益变动而设立的控股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协睿科技未开展实际经营活
动,未编制财务报表。协睿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施惠庆,无财
务数据。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施惠庆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南京协恒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和曜恒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施惠良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南京协盛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协睿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施惠庆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孙丽丽 王永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夏宏建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录;
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说明;
日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备查方式
本报告书、附表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投
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常州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协和电子 股票代码 60525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施惠庆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称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 南京协恒达科技合伙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称 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名 南京协盛达科技合伙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称 企业(有限合伙) ***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变化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否(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否(本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成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成
东 为第一大股东) 人 为实际控制人)
是□ 否(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拥
对境内、境外其他上 是 1 家 否□ 拥有境内、外两个以
有境内两个上市公司
市公司持股5%以上 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本次权益变动发生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
变动种类:普通股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
变动数量:26,391,200 股
动比例
变动比例:29.99%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 否
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 否
存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 未来 12 个月 内 是□ 否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
是□ 否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
法》第五十条要求的 是 否□
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否□
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
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 规性确认
情况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 是□ 否
份的表决权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施惠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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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南京协恒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和曜恒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施惠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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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南京协盛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协睿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施惠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