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07 证券简称:恒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7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回报公司股东,与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拟定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需要,根据《公司法》
方案。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阅),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48,864,722.43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28,772,619.91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3,880,0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16,776,0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
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认为:该权益
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股东回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
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
稳定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股利分配,通常可由年度
股东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以及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均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
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取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
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等事宜。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对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或者进行利润分配等
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
《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
《证券法》
定,公司制定了《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6),同
时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
的《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及承诺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
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议决议》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