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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信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5 19:19:16

                     在中国信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信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成员公司
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中国信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科香港”
   )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成员公司与信科香港进行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
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及其成员公司不得通过信科香港向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以外的其他
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及其成员公司在信
科香港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成员公司在信科香港办理存款、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时,应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成员公司与信科香港之间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应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服务协议》
                                    ,如果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协
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
                                     ,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信科香港(协议乙方)向公司及其成员公司(协
议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在中国信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信科香港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合自身经营原则和贷款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成员单位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
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放在当地商业银行的同种类、同等存款规模的存款利率,以及不低于乙方给予中国信
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境外成员公司的同种类、同等存款规模的存款利率执行。
其成员公司从当地商业银行取得的同信用级别、同担保条件、同等贷款规模的贷款利
率,以及不高于乙方给予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成员公司的同信用级别、
同担保条件、同等贷款规模的贷款利率执行。
有相关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未作规定或允许双方协商确定的,应参考
市场公允价格及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厘定,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高于
独立第三方向甲方提供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亦不得高于乙方向其他同等条件成员单
位提供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
集服务无手续费。
算服务无手续费。
署的具体合同为准,但需满足上述定价基准。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与信科香港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当对信科香港的基本情况及业务风
险状况进行分析:
                   在中国信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
  (一)查验信科香港是否具有有效的《商业登记证》。
  (二)取得并审阅信科香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关注信科香港
是否存在违反香港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在信科香港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信科香港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每年对存放在信科香港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信科香港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
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并明确相
应责任人。当信科香港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信科香港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
重大事项。
  (二)发生可能影响信科香港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
险等事项。
  (三)信科香港的股东对信科香港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四)信科香港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信科香港因违法违规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信
科香港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信科香港的资金无法收
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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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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