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2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52 号),中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87,181,891 股,发行价格为 51.4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4,481,149,197.4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8,983,041.71 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62,166,155.6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划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020002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
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办理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玻纤”)与保
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泰山玻纤之控股子公司泰山玻璃
纤维邹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玻邹城”)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账户余额(元)
称
年产 3,500 万米低介
中材科 电纤维布项目、年产
招商银行股份
技股份 1109022885 2,400 万米超低损耗
有限公司北京 4,463,215,323.70
有限公 10000 低介电纤维布项目、
分行
司 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
付款、补充流动资金
泰山玻
中国工商银行 年产 2400 万米超低
璃纤维 1604010129
股份有限公司 损耗低介电纤维布项 0
有限公 200587002
泰安分行 目
司
泰山玻
中国工商银行
璃纤维 1608003029 年产 3500 万米低介
股份有限公司 0
邹城有 200563026 电纤维布项目
邹城分行
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500 万米低介电纤维布项目、年产 2,400 万米超低损耗
低介电纤维布项目、偿还国拨资金专项应付款、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公司、泰山玻纤与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
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
用于甲方二年产 2400 万米超低损耗低介电纤维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及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三)公司、泰玻邹城与华泰联合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分
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泰山玻璃纤维邹城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
用于甲方二年产 3500 万米低介电纤维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及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