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01 证券简称:百瑞吉 公告编号:2026-102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公司不存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未
分配利润为 197,507,942.43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8,225,832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34,112,916.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
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及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
策程序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并坚持
如下原则: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
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由临时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
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三) 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四) 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满
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无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且审计机构
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公司在足额预
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原则上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
次。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七)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审议。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润分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理由及未分红现金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润分配政策予以调整:
(1)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政策
的重大变化,国内及国际形势的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1)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确需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2)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议案,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审计
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董事会需在股东会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为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九) 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红政策执行情况。
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按照本条第(七)款第 4 项的规定执行。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及公司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
编号:2024-021)。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议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议决议》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