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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成股份: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4 18:07:08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2026】第 03447 号
致: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股份”或
“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磊律师、孙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见证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汇成股份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汇成
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
汇成股份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
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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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
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拟定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
开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
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开
发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项王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瑞俊
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
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294 人,代表股份 91,850,05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9.4778%。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提
案为: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
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本所律师、
两名股东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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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参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
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1,004,4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93%;
反对 795,8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64%;弃权 49,748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044,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593%;反对 795,8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8853%;弃权 49,7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55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9,678,9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1%;
反对 172,8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3%;弃权 38,197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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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678,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51%;反对 172,8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1923%;弃权 38,1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042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1,535,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9%;
反对 258,88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8%;弃权 55,248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汇成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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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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