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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14 18:07: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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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
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议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 14:30 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 295 号兴通海运大厦
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
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1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8,436,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
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2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121,27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1%。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99,558,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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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其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
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1,124,676 股,同意 30,972,756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5118%;反对 147,2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30%;弃权 4,7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0,972,7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99.5118%;反对 147,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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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99,558,079 股,同意 199,406,659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241%;反对 144,0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22%;弃权 7,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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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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