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0 证券简称:埃科光电 公告编号:2026-030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每股转增0.40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6 年 9 月 11 日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8,000,000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13,600,000.00元,转增27,2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95,200,000
股(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
系四舍五入取整所致)。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通股份上市日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董宁、叶加圣、唐世悦、曹桂平、合肥埃珏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
肥埃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2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
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6)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
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情形。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27,067,432 10,826,973 37,894,40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40,932,568 16,373,027 57,305,595
三、股份总数 68,000,000 27,200,000 95,200,000
六、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公司部分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埃科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次权益分
派实施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七、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95,2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26 年半年度每股
收益为0.73元。
八、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3638528
特此公告。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