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六年九月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
六、关于保荐人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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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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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保荐人”)。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裘佳杰、胡征源任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人”、“福达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指定白居一为项目协办人;指定陈梓涛、程俊
博、谢泽灏、冯力为项目组成员。
(一)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裘佳杰先生,现任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曾先后负责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了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970.SZ)、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001219.SZ)、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88565.SH)、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1116.SZ)、碳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603133.SH)、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899.SZ)、利群商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366.SH)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佳禾食品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605300.SH)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603055.SH)、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366.SH)等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要约收购钱江水利(600283.SH)
股权项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3055.SH)实际控制人内部权益调
整等财务顾问项目等工作。
胡征源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
保荐代表人。曾作为总协调人或负责人主要负责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688565.SH)、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3055.SH)、桃李面包股份
有限公司(603866.SH)、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366.SH)、青岛英派斯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899.SZ)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佳禾食品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605300.SH)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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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300014.SZ)、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600477.SH)、深圳劲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002191.SZ)、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57.SZ)、桃李面包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908.SH)等非公开发行项目;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3055.SH)、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603866.SH)、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366.SH)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负责并参
与浙江合盛硅业(603260.SH)、浙江振申科技等数十个项目的改制辅导工作,及
多个项目财务顾问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白居一先生,现任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先后负责或
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参与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0906.SH)、北京天宜上佳
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033.SH)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佳禾食
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05300.SH)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体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600158.SH)、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00958.SZ)、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016.SH)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北京中长
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002153.SZ)零售信息系统业务板块重组暨引入阿
里巴巴战略投资者项目等工作。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中信证券指定佟燊、谢泽灏、程俊博、冯力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组其他成员。
上述人员最近三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处分。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ILIN FUDA Co., Ltd
注册资本 64,565.0651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黎福超
成立日期 2000 年 12 月 28 日,股份公司设立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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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东侧
办公地址 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东侧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股票代码 603166
股票简称 福达股份
邮政编码 541199
联系电话 0773-3681001
联系传真 0773-3681002
公司网址 http://www.glfoto.cn/
从事汽车零部件和部件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技术服务;商
经营范围 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二)前十名股东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本总数为 645,650,651 股,其中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有限售条件
比例 质押或冻结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股份数量
(%) 情况
(股)
境内非国
有法人
福达集团-中
德证券-25 福
达 EB 担保及
信托财产专户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永赢先进制
造智选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境内自然
人
桂林福达股份
专用证券账户
境内自然
人
境内自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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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然
人
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
合计 / 422,525,870 65.44% - 117,580,000
注 1:黎福超系福达集团实际控制人,黎锋系黎福超之子;
注 2:发行人控股股东福达集团因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40,528,644
股股份存放于“福达集团-中德证券-25 福达 EB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并由前述信托财产
专户名义持发行人股份,用于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债券本息偿付提供
担保
四、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自营账
户持有发行人 132,965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02%,中信证券信用融券专户、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 0 股;中信证券重要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等)合计持有发行人 2,326,474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人或本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
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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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及本保荐人下属子公司
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行人权益、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
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
况。
(五)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人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内核部将按照保荐项目所处阶段以及项目组的预约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内
核。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审核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结合项目情况,有可能聘请外部律师和会计师
等专业人士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为本机构内核部提供专业意见支持。由内
核部审核员召集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履行问核程序,询问该项
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
内核审议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
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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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内核会召开前由内核部汇总出具项目内核报告。内核委员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履行
职责,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内核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审议。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
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内核
部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
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二)内核意见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会,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
人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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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中信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
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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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作为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
人,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
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
及申报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
综上,保荐人同意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主板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议,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已获
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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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况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
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
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9,836.41 万元、17,959.82 万元、28,889.90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8,895.38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债按募集资金 100,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
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
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年新能源汽车电驱齿轮系统数智化制造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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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减速器数智化制造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
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
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公司主要从事高精密传动系统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产品主
要包括发动机曲轴、汽车离合器、新能源电驱齿轮、精密锻件、螺旋锥齿轮、高
强度螺栓以及精密齿轮减速器等,上述产品的应用已覆盖商用车、乘用车、新能
源汽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船舶、机器人等领域。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荣获国家级绿色工厂、全国质量标杆等多项权威认可,亦被评为“中
国机械 500 强”。公司开发的“曲轴数字化锻造车间系统”曾被国家工信部列为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而“年产百万件曲轴数字化锻造车间系统的研制与应用
示范”项目更是荣获了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上述荣誉充分展示了公
司扎实的技术积累、卓越的智造能力和严格的质量管理,凸显了公司在高精密传
动系统核心零部件领域的市场地位和综合竞争力。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
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证
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三)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
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
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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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
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规定。本保荐人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
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9,836.41 万元、17,959.82 万元、28,889.90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8,895.38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债按募集资金 100,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
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
利息。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
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32.48%、41.48%、43.36%和 44.37%,公司资
产负债率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偿债能力较强。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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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2026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0,064.57 万元、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口径累计债券余额为 0.00 万元。若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拟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100,000.00 万元发
行成功,公司按照合并口径计算的累计债券余额将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按照
司最近一期末合并口径净资产的比例未超过 50%。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
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9,836.41 万元、17,959.82 万元、28,889.90 万
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发行人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4.37%、7.84%、12.5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4.15%、7.60%、11.49%,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平均为 7.75%(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不低于百分之
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
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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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形”的规定。
(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
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
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
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
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
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
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的内部控制出具了容诚审字
[2026]518Z0556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均经审计,并由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审字[2024]518Z0040 号、容诚审字
[2025]518Z0086 号、容诚审字[2026]518Z055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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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
定。
(八)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
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形;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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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仍处于继续状态;
(十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100,300.00 100,000.00
注:上表中“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实际投入募投项目的净额系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
行政法规规定;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
五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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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
业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满足上述规定。
发行人已在《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及相关公开信息中披露了本次证券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等内
容。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二)、
(四)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并已在本次发行预案中披露本次
证券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
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之(二)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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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符合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
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2)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3)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
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4)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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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
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
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
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
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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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
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
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
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
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6)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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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以及该
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7)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
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
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
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
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
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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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7)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
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
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
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
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
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7)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
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
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9)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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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
条件。
(10)评级事项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
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
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
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
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
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公司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
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
规定。
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
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
股票。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
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
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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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已聘请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
已签署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事
项。中信证券将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可转债受托管
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已制定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可转债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
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
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
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违约责任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五、发行人违约责
任”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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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保荐人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人对保荐人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
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在本次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保荐人律
师、保荐人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事务所;
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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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
人行为。相关聘请行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2018]22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新能源汽车电驱齿轮系统数智化制造建设项目和精密减
速器数智化制造建设项目,公司目前综合考虑了经济形势、法规政策、行业现状
及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方面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测算。但如果宏观经济或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
行业竞争显著加剧,又或行业技术发生根本性转向,抑或公司产品无法满足客户
需求,均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无法顺利实施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
的可转债支付利息,与此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将有所增
加,公司折旧金额相应提高。由于募投项目从投产到充分释放效益需要一定时间,
可转债利息的支出、固定资产增加带来的折旧等都可能使得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出现下降,公司短期内存在业绩被摊薄的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特种钢材、曲轴毛坯、齿轮毛坯、钢板、
圆钢等钢材及钢材制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报告期内,公司
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若未来钢材等价格大幅上涨且公司无法
将相关成本变化传递至下游,可能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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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于 2024 年开始进入精密齿轮减速器部件领域,该产品与公司齿轮产品
高度相关且技术同源,2025 年公司已实现精密齿轮减速器的销售。然而,公司
涉足领域的时间仍然相对较短,同时该领域的下游为机器人等新兴产业,其行业
发展和市场增长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倘若公司的研发未能契合精密齿轮减速器
的技术路线,或产品无法通过下游客户验证,又或该领域的竞争大幅加剧,抑或
下游机器人等领域发生重大的政策、环境或技术路线变化,公司可能面临精密齿
轮减速器部件领域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的情况,继而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发动机曲轴、汽车离合器、新能源电驱齿轮、精密锻件、
螺旋锥齿轮、高强度螺栓以及精密齿轮减速器等高精密传动系统核心零部件,公
司主要客户对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较高,如果公司产品在售出后出现重大
质量问题,将对公司的市场信誉或市场地位产生负面影响,也可能会引致相关纠
纷、索赔或诉讼,均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技术风险
公司下游汽车及机器人行业快速发展,对高精密传动系统核心零部件的需求
也与日俱增,技术研发对包括公司在内的行业参与者提高综合竞争力尤为重要。
如果公司未能充分把握前沿技术,或在新技术和新品研发中遭受失败,或研发后
的新品无法契合下游趋势,又或出现重要技术泄密和研发人员流失,都将会对公
司的综合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继而影响公司的业绩。
(5)管理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新增华东地区的生产运营公司,形成“西南-华
中-华东”三地协同的全国化产能布局,公司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提高,人员规模
也会相应增长,由此需要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与质量管理、财务管
理、内部控制等多方面进行及时有效的同步跟进,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严密
性、连续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
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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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6)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61.71%、59.58%、55.48%和
要系下游汽车行业整体集中度较高所致,具有合理性,但倘若该等主要客户的自
身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该等主要客户向公司的采购发生大幅下降,在
公司未能开拓其他主要客户的情况下,可能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应收账款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9,003.17 万元、46,952.67
万元、41,066.74 万元和 43,306.41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11.36%、11.48%、
和 8.81%。虽然公司应收账款的占比呈现下降趋势,且公司主要客户均为知名大
型企业,但若因宏观经济、行业变化或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导致部分客户出现违约
延迟支付货款的情况,将可能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紧张并发生坏账损失,
继而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2)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33,742.39 万元、35,676.08 万元、
和 10.89%。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的要求并结合存货的实际状况计提了存货跌价
准备,但若宏观经济情况、市场环境、下游客户需求等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
公司存货无法顺利实现销售或者存货市场价格出现下降,从而对公司的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3)固定资产的风险
公司属于重资产企业,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占资产比重相对较高,报告期各
期,公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合计金额分别为 180,573.35 万元、211,282.9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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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时此次募投项目的建设也会进一步增加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的
增长,一方面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折旧的增加也会给公
司净利润带来负面影响。若未来宏观经济、行业环境或客户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可能使得公司的产量无法达到预期水平,则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带来的新增
效益可能无法弥补计提折旧的金额,继而对公司的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4)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2.32%、25.05%、27.87%和 28.13%,
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但毛利率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包括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
场竞争、客户结构及其自身经营情况,以及原材料市场走势等。倘如相关因素发
生不利于公司的变化,则公司的毛利率可能会发生波动甚至下降,继而对公司的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行业相关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发动机曲轴、精密锻件、新能源电驱齿轮、汽车离合器、螺旋
锥齿轮、高强度螺栓和精密齿轮减速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目前的主业经
营状况与宏观经济及汽车行业的景气度相关性较大,若宏观经济或汽车行业发生
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汽车产业是我国制造业支柱型、战略性产业,也是推动新型工业化、实现交
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载体。国家高度重视汽车领域,近年来持续推出一系
列政策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如果未来我国根据汽车工业发展格局、能源战略、
经济发展等因素对汽车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支持政策进行调整,将会影响到汽车
行业及其上下游企业,若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或退坡,可能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极端情况下可能使得公司的营业利润同比下滑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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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汽车零部件行业整体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参与者较多,产品迭代速
度较快,行业内企业面临着一定的竞争态势。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完善的服务
体系和过硬的研发能力,公司目前系行业内的领先企业之一,但倘若公司未来的
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客户拓展不及预期,或公司的治理结构、组织管理未能契
合持续发展,则可能使得公司在产业竞争中居于不利地位,继而对公司的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通过,尚需上交所审核同意和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注册程序,能否取得相关的批
准、审核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
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除此之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公司
还需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多种不
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未达到预期的回报,将可能使公司不能从预
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
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未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限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
偏好及其对公司未来股价预期等因素。若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限内转股,公
司则需对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支付利息并兑付本金,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和
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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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转债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
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走势、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
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市交易
过程中,市场价格存在波动风险,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背离
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
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4)可转债转股后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产生收益,可
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过快,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摊薄公
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公司在转股期内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
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5)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级。根据上
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 AA。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将对本次债
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变化,导致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
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6)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供担保措
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7)不实施向下修正及修正幅度不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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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转债存续期内,在满足可转
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
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
了与投资者预期相符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该方案未能通过股东会的批准。
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
此外,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股票市场环境和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
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
公司 A 股股票均价存在不确定性,并相应导致转股价格修正幅度的不确定性。
(8)利率风险
本次可转债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
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
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9)强制赎回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
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
公司行使上述赎回权,赎回价格为债券面值加当期应付利息的价格,有可能低于
投资者取得可转债的价格,从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诸如地震、台风、战争、疫病等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性的不可
抗力事件,可能会对公司的财产、人力资源造成损害,导致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受损,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分析
(一)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发展前景
公司主要从事高精密传动系统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产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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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包括发动机曲轴、汽车离合器、新能源电驱齿轮、精密锻件、螺旋锥齿轮、高
强度螺栓以及精密齿轮减速器等,上述产品的应用已覆盖商用车、乘用车、新能
源汽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船舶、机器人等领域。当前,我国汽车产业已进
入市场化驱动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技术水平快速提升,已
成为我国制造业的支柱型产业之一,为公司业务提供了稳定向好的市场基础。报
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现有主营业务具备较为良好的长期发展前景。
(二)本次募投项目发展前景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后,将用于新能源汽车电驱齿轮系统数智化制造建设项目、精密减速器数智化制
造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公司的资本结构将更加稳健,资产负债率有所
下降,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偿债能力、后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增强,提高公司的业
务承接能力,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及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也
有助于培育新业务,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结论
受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本保荐人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
通过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
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
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向贵所推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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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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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裘佳杰
胡征源
项目协办人:
白居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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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 亮
内核负责人:
邱志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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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 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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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总经理:
邹迎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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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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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机构保荐代
表人裘佳杰、胡征源担任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
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同志负责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
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被授权人:
裘佳杰
胡征源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