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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5 01:00:44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证券     公告编号:2026-040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
              《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收到中国
                  (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6006 号)。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账户实名制等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赣处罚字〔2026〕
管谈话事先告知书》《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以下统称“《行政监管措
施事先告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匡文邦、吴蝶、陆修然、刘国宁、卢果、周明来: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等规定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国盛证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是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相关经纪类服务管理办法存在缺
失,相关经纪业务管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违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二是国盛
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在异常交易核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账户使
用实名制、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三是国盛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相关风
险隐患可能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未按照规定履
行报告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交易所监管函件、国盛证券内部制度、审批流程、相关业
务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
        (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经纪业务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下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构成《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时任财富管理部
负责人卢果、宁波桑田路营业部负责人匡文邦、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吴蝶为上述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陆修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国盛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 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
法》第二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7 号)第二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7 号)第二十五条,构成《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管理部和财富
管理部的副总裁刘国宁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经纪业务管理
部负责人周明来、宁波桑田路营业部负责人匡文邦、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吴蝶为上
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是国盛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涉嫌
                  (证监会令第 82 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证
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8 号,下同)第三十六条,
构成《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
任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陆修然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对国盛证券经纪业务管控存在重大缺陷违法行为,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一、对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二、对卢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匡文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吴蝶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陆修然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对国盛证券落实账户实名制存在重大过错违法行为,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
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一、对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二、对刘国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周明来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四、对匡文邦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五、对吴蝶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对国盛证券严重违反信息安全规定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
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9 万元罚款;
  二、对陆修然给予警告,并处以 9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一、对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9 万元罚款;
  二、对匡文邦给予警告,并处以 18 万元罚款;
  三、对吴蝶给予警告,并处以 18 万元罚款;
  四、对陆修然给予警告,并处以 17 万元罚款;
  五、对刘国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对卢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七、对周明来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事先告知书》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国务院令第 653 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
                 (证监会令第 133 号,经证监会令第 166
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证监会令第 179 号,以下简称《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
法》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 3 个月和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
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
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经纪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二是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三是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纪业务管理
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合规管
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
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
          《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经纪业务管理办
法》第四十三条、《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 3 个月,暂停期间公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和
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
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
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
权利的意见)提交我局,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拟提出陈述、申辩的,
应在本告知书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
交的,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监管谈话事先告知书》
张昌生: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以下简称《经纪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我局拟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
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经纪
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二是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三是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653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
                              《证券基
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9 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经纪业务管理部和财富管理部的分管高管,对第一项、第二
项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根据《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合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
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
的意见)提交我局,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拟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在
本告知书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的,
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
陆修然: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3
号,经证监会令第 166 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拟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
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经纪
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二是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落实不到位;三是
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不到位。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653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9
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时任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2024 年 11 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对第三项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认定陆修然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 年内不得担任证
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此,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
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
的意见)提交我局,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拟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在
本告知书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的,
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除上述告知书外,公司其他相关人员也收到了江西证监局下发的相应告知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
警示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江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真整改,坚持举一反三,依法合规审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
水平。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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