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 202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及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关文件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
形。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人员,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本
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及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
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铸芯·匠星”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