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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4 00:00:45

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6-063
转债代码:118075         转债简称:奥普转债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4 月 23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
定,经 2026 年 8 月 19 日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
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122,235,455 股,扣除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中 股 份 数 76,775 股 , 以 此 计 算 合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14.33%。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
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总股本为 122,235,455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76,775 股,实
际参与本次分配的股本数为 122,158,680 股。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不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公司实
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20 元/股(含税)。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22,158,680*0.20)÷122,235,455≈0.200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00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股东卢治临(部分)、卢盛林(部分)、许学亮(部分)、宁波千智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
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69-82716188-8888
  特此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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