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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智联: 关于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2 17:07:24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智联    公告编号:2026-039
              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确定性,对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
准。
  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
                            (杭检刑诉〔2026〕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被告单位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为章笠中(时任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薛起玮(时任公司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剑
伟(时任公司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彭军(时任公司子公
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凛(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孙新军(时任公司
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汪骏(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
事)。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人章笠中、薛起玮、王剑伟、彭军、王凛、孙新军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
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人汪骏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向浙
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公开发行债券,数额巨大,被告人章笠
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薛起玮、王剑伟、彭军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章笠中、薛起玮、王剑伟、彭军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十条、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
规定,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
投资者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章笠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
薛起玮、王剑伟、彭军、王凛、孙新军、汪骏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七被告人的
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违规披露
重要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笠中、薛起玮、王剑伟、彭军一人犯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章笠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薛起玮、王剑伟、彭军、王凛、孙新
军、汪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二、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本案件前期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关于收到杭州市公安局调取
证据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关于收到杭州市公安局<移送
审查起诉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1)。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况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交易完成后,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团队稳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公司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
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之星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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