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百联股份: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10:23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终止公司对百联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百联集团”)持有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41.51%
股份的受托管理(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自查及审慎判断,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终止受托管理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
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之星

2026-08-29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