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终止公司对百联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百联集团”)持有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41.51%
股份的受托管理(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自查及审慎判断,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