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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信电气: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2:13:19

证券代码:920220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公告编号:2026-110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义务,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在统筹考虑战
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金需求,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拟实施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8 月 26 日披露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03,436,700.22
计)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87,675,220.51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6,206,262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
红利 13,241,252.4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
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
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
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与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
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
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数额为
含税金额。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用于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总额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且公司每年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净利润的 2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
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
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第(3)项规定处理。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和调整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在提议召开年度股东会的董事会会议中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
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
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同时公司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了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
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
次会议决议》。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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