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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1: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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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055 号
致: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朗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朗科科技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朗科科技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朗科科技董事会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定期)会议决
议召集。2026 年 8 月 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及媒体发布了《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朗科科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
术产业园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 19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吕志荣先生因公务
原因请假,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张宝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4 日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
会议通知公告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朗科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朗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查验朗科科技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38 人,均为 2026 年 8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朗科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
表的股份 50,450,701 股,占朗科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750%。其中:
股,占朗科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878%;
朗科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0,19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102%;反对 232,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552%;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4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同意 50,17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620%;反对 251,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034%;弃权 2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4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取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得票数 49,914,092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8.93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39,092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为 6.790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得票数 49,913,28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8.93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38,28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的比例为 6.65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朗科科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朗科科技《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朗科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朗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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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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