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89 证券简称:康美特 公告编号:2026-065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8 月 21 日披露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27,711,357.52
计)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42,743,479.3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41,410,00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19,797,4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其次,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现金支出,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同时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满足
上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百分之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
利之和。
如发生下述特殊情况之一,公司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值;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调整或变更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
(公告编号:2025-029),以及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
划的公告》
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发行人基
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及承诺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
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
决议》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