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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4 00:07:51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浙
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
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在
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就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
和要求,具备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发行
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发
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限售期等均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独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亨通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
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审核
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
了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公平性、合理性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有合理性、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时的具体情况
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有利于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7 号》规定,由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
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亦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报告。
  九、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审核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及时
与银行、保荐机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的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的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推进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十、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
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注册
后方可实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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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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