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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1 00:07:4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人”)作为深圳威
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对威迈斯调整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2026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所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以及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 内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1 月 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编号:2026-004)。
   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899,3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531%,回购成交
的最高价为 33.20 元/股,最低价为 27.05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07.77
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公司在充分考量经营
情况、业务发展前景、盈利水平以及资金安排计划等因素的情况下,为完善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
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将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由“不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
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其中将拟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由“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含)”;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调整。
  本次调整后,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详
细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减少
注册资本。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其中,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不
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拟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419,183,508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28%;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 10,000 万元,
回购价格上限 39.34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254.19 万股,回购股份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064%。
  除上述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回购
股份资金来源仍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
调整后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本次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
限事项,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
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后公司的
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调整回购股
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
     四、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回购股份资金
总额进行调整,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事
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五、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对回购股份方案的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可能存在未能
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
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的部分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可能存在公司债权
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四)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
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五)公司本次回购的部分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
减少注册资本。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六)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
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
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
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本次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的事项具备可行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德慧        王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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