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48 证券简称:广钢气体 公告编号:2026-030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28,189,5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61%。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8 月 17 日。
(原解除限售日期 2026 年 8 月 15 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期顺延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控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控股”,工控集团控制的
股东)、广州工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工控新兴
投资”,工控集团控制的股东)承诺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 24 个月内不减持其持
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述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合计 539,992,63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0.93%。
泰安大气天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大气天成投资”,
曾用名“井冈山市大气天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南大气天成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井冈山市大气天成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大气天成壹号”,工控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和井冈山市大气天成贰号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气天成贰号”,工控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
股票自 2026 年 8 月 17 日起上市流通,上述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合计 88,196,8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8%。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广州广钢气体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2 号),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钢气体”)获准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9,849,630 股,并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319,398,521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76,178,956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3,219,565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涉及
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6 名,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
的股数为 628,189,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7.61%。现上述限售股锁定期
即将届满,将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
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关
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股东为工控集团、广钢控股、工控新兴投资、大气天成投资、大气天成壹号和大
气天成贰号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
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3)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将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
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
(3)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
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将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
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2022 年 1 月 17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转让。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
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将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
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
(二)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及股份锁定的进一步承诺
气天成贰号承诺如下:
“(1)如本企业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
(2)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
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三)关于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
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
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企业承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不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且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
下,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
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所持股份低于 5%的,本企业
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本企业在减持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
后发行人的总股本计算。
(3)若发行人或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或因本企业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
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若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得进
行股份减持。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
有)归发行人所有。”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
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
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企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累计减持公司股票总
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数量(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的 100%,减持价格均不
低于发行价。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且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
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持有
发行人股份,并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所持股份低于 5%的,本企业
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本企业在减持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
后发行人的总股本计算。
(3)若发行人或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或因本企业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
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若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得
进行股份减持。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
有)归发行人所有。”
(四)新增自愿承诺
“1、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广钢气体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本企业继续严格遵守
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自广钢气体 2023 年 8 月
本企业承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即至 2028 年 8 月 15 日)
不减持本企业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
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企业
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
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
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628,189,519 股,占总股本的 47.61%,
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二)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8 月 17 日(原解除限售日期 2026 年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通数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售股数 备注
量(股) 量(股)
本比例(%) 量(股)
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72,619,213 20.66% 272,619,213 0 承诺自
广州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251,916,518 19.09% 251,916,518 0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
广州工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工控
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减持
泰安大气天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2,918,130 4.01% 52,918,130 0 /
井冈山市大气天成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347,277 1.39% 18,347,277 0 /
井冈山市大气天成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931,476 1.28% 16,931,476 0 /
合计 628,189,519 47.61% 628,189,519 0
注 1:广州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6,606,119 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注 2:持有限售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 本次上市流通
限售股类型 限售期(月)
号 数量(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七、 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