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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仕达: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7 19:06:23

 证券代码:920125        证券简称:鸿仕达         公告编号:2026-096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
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8 月 7 日披露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54,814,374.76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52,588,240.45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56,160,0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
红利 16,848,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
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
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和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
综合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后,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采用
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
金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仅现金分红的,无需审计);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或净资产的 30%。
  在符合利润分配、满足现金分红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表决,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且在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
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报规划等,并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后,
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
准,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表决。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过半数,且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
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
求,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2)。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
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决议》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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