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9 证券简称:水井坊 公告编号:2026-025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5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8/12 - 2026/8/13 2026/8/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30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
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55 元(含税)
,
截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总股本 487,503,198 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
份 2,862,400 股,以 484,640,798 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23,583,403.49 元(含
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公司 2025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
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
动的,拟以每股派发现金股利的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4.3.2 条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
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
”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84,640,798
×0.255)÷487,503,198≈0.254 元/股(四舍五入后仅保留小数点后 3 位数)。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预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4)+0]÷(1+0)=(前收盘价格-0.254)元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8/12 - 2026/8/13 2026/8/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不参与分配的股份,以及公司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
公司直接派发外,其他股东的股份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公司股东四川成都水井坊集团有限公司、GRAND METROPOLITA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DIAGEO HIGHLANDS HOLDING B.V.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存放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255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255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95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255 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于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待前述股份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完成注销后,相应
红利将收归公司所有。鉴于此,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调整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的
回购价格。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全兴路 9 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8)86252847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