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汉嘉数智
股票代码:300746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迪尚商务大厦403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一致行动人:岑政平、欧薇舟
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1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
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汉嘉数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
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汉嘉
数智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城建集团 指 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汉嘉数智 指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本次
指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
协议转让、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
指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岑政平、欧薇舟签署的《关于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元/股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股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
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名称 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岑政平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迪尚商务大厦403室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856508548
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能源、交通设施、高新技术、基础原材料的
投资,实业投资,新技术开发、转让、技术交流服务,金属材料、建
经营范围
筑材料、燃料油(不含成品油)、普通机械、针纺织品的销售,经营
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建设项目管理。
营业期限 2006年2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城建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城建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汉嘉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0 50.00%
浙江汉嘉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0 5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城建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汉嘉数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
城建集团及岑政平、欧薇舟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岑政平、欧薇舟与城建集团
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城建集团及岑
政平、欧薇舟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团的经营发展资金需求。
庭资产配置需要,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内部股权结构调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未来12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股份转让协议》,城建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潘伟志先生转让公司股份
协议》,城建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岑政平先生转让公司股份31,833,551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4.10%),向欧薇舟女士转让公司股份31,603,366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4.00%)。本次协议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进行的内部
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
以上各项《股份转让协议》相互独立进行,互不为前提条件。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
情况
如上述各项交易实施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东名称 拥有表决权股数 拥有表决权占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 总股本的比例
城建集团 99,555,050 44.10% 99,555,050 44.10%
岑政平 1,500,000 0.66% 1,500,000 0.66%
欧薇舟 30,000 0.01% 30,000 0.01%
合计 101,085,050 44.78% 101,085,050 44.78%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拥有表决权股数 拥有表决权占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股) 总股本的比例
城建集团 0 0% 0 0%
岑政平 33,333,551 14.77% 33,333,551 14.77%
欧薇舟 31,633,366 14.01% 31,633,366 14.01%
合计 64,966,917 28.78% 64,966,917 28.7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城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岑政平、欧薇
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 44.78%减少至 28.78%,城建集团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由岑政平、欧薇舟夫妇直接持有。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潘伟志
乙方(转让方):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15,801,683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7%。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 11 元,不低于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80%,
合计转让金额为 173,818,513.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叁佰捌拾壹万捌仟伍佰
壹拾叁元整)。
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款分两期支付:
(1)第一期: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取得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同意函后 15 个
交易日内,受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总额的 50%,即 86,909,256.50 元。
(2)第二期: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 30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支
付剩余 50%股份转让款,即 86,909,256.50 元。
(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
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
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一期款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
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补充
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公司治理
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促使董事会在 20 日内召集召开股东会审议改选董事相关议案。
出让方承诺将投票支持受让方按本协议约定提名的合资格人士当选。
(四)过渡期安排
大不利变化。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出让方确保上市公司不从事以下活动:
(1)增加注册资本(包括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或发行任何
股份、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债券等;
(2)回购、注销任何公司股份;
(3)实质性改变公司的会计政策、方法、原则或程序;
(4)制定、修改公司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5)修改公司章程;
(6)变更公司主营业务;
(7)在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之外,出售、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
式处置主要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或业务;
(8)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因正常生产经营的融
资需要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投资
及购买资产等活动。
(五)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具备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收购人主体资格;
(2)甲方承诺目前已具备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获得收购资金的情形;
(3)甲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4)甲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
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乙方
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批准。
(2)乙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质
押、查封、冻结、托管、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或权利瑕疵,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
纷。
(3)乙方及上市公司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能够全面、真实、
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情况,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且乙方承诺
在本协议签订后,将如实、全面、完整、及时向甲方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资金、
资产、负债等情况。
(4)乙方保证上市公司和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负债及目前能够合理预见
的或有负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情形,不存在因财务问题或信息披露
问题可能导致被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被退市的情形。
(5)如交割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债务(包括因潜在诉讼、应付
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导致的债务),则由乙方向上市公司进行
全额现金补偿。
(6)乙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六)税费安排
的合作交易而引发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及其他顾问
费。
得税、过户手续费等由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
(七)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修改协议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本协议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八)违约责任
成违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
若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若任何一方出现根本性违约(包括严重违反其所做的声明和承诺),造成本协
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迟延支付一日,受让方应就所欠款项向出让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若超过
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应就股份转让款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若超过 30 个交易日仍未办理相关手
续,则受让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也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出让方支付违
约金。
遗漏情形,导致上市公司被证劵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解除本
协议,并要求出让方返还股份转让款及年化 8%资金占用费,以及按照股份转让款
总额的 20%承担违约金。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依其解释。
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
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其他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受让方):朱安平
乙方(转让方):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20,316,450 股股份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 11 元,不低于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80%,
合计转让金额为 223,480,95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叁佰肆拾捌万零玖佰伍
拾元整)。
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款分两期支付:
(1)第一期: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取得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同意函后 15 个
交易日内,受让方支付股份转让款总额的 50%,即 111,740,475.00 元。
(2)第二期: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 30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支
付剩余 50%股份转让款,即 111,740,475.00 元。
(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
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
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一期款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
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补充
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公司治理
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促使董事会在 20 日内召集召开股东会审议改选董事相关议案。
出让方承诺将投票支持受让方按本协议约定提名的合资格人士当选。
(四)过渡期安排
大不利变化。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出让方确保上市公司不从事以下活动:
(1)增加注册资本(包括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或发行任何
股份、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债券等;
(2)回购、注销任何公司股份;
(3)实质性改变公司的会计政策、方法、原则或程序;
(4)制定、修改公司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5)修改公司章程;
(6)变更公司主营业务;
(7)在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之外,出售、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
式处置主要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或业务;
(8)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因正常生产经营的融
资需要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投资
及购买资产等活动。
(五)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具备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收购人主体资格;
(2)甲方承诺目前已具备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获得收购资金的情形;
(3)甲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4)甲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
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乙方
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批准。
(2)乙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质
押、查封、冻结、托管、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或权利瑕疵,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
纷。
(3)乙方及上市公司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能够全面、真实、
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情况,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且乙方承诺
在本协议签订后,将如实、全面、完整、及时向甲方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资金、
资产、负债等情况。
(4)乙方保证上市公司和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负债及目前能够合理预见
的或有负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情形,不存在因财务问题或信息披露
问题可能导致被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被退市的情形。
(5)如交割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债务(包括因潜在诉讼、应付
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导致的债务),则由乙方向上市公司进行
全额现金补偿。
(6)乙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六)税费安排
的合作交易而引发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及其他顾问
费。
得税、过户手续费等由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
(七)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修改协议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本协议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八)违约责任
成违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
若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若任何一方出现根本性违约(包括严重违反其所做的声明和承诺),造成本协
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迟延支付一日,受让方应就所欠款项向出让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若超过
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应就股份转让款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若超过 30 个交易日仍未办理相关手
续,则受让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也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出让方支付违
约金。
遗漏情形,导致上市公司被证劵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解除本
协议,并要求出让方返还股份转让款及年化 8%资金占用费,以及按照股份转让款
总额的 20%承担违约金。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依其解释。
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
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其他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受让方):岑政平
乙方(转让方):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31,833,551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0%。
转让价款: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9.50 元,不低于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的 80%,合计转让金额为 302,418,734.50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贰佰肆
拾壹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伍角整)。
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 30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款支
付给出让方。
(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
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
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
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
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过渡期安排
大不利变化。
(四)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具备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收购人主体资格;
(2)甲方承诺目前已具备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获得收购资金的情形;
(3)甲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乙方
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批准。
(2)乙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质
押(已披露质押除外)、查封、冻结、托管、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或权利瑕疵,
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
(3)乙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五)税费安排
的合作交易而引发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及其他顾问
费。
得税、过户手续费等由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
(六)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修改协议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本协议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构成违
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若
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
措施,且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依其解释。
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
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受让方):欧薇舟
乙方(转让方):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31,603,366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00%。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9.50 元,不低于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柒拾柒元整)。
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 30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款支
付给出让方。
(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
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
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
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
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过渡期安排
大不利变化。
(四)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具备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收购人主体资格;
(2)甲方承诺目前已具备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获得收购资金的情形;
(3)甲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乙方
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批准。
(2)乙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质
押(已披露质押除外)、查封、冻结、托管、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或权利瑕疵,
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
(3)乙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五)税费安排
的合作交易而引发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及其他顾问
费。
得税、过户手续费等由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
(六)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修改协议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本协议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构成违
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若
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
措施,且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依其解释。
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
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
制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城建集团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存在
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质押数量 质押股份占上市公
质权人 质押期限 用途
(股) 司总股数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自身
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经营
除上述质押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
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限制减持
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
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
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一致行动人:
岑政平
一致行动人:
欧薇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汉嘉数智科技集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杭州市湖墅南路 501 号
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汉嘉数智 股票代码 300746
浙江城建集团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迪尚商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务大厦 403 室
增加□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
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股票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99,555,050 股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44.1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股票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持股数量:0 股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44.1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时间: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是□否
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是□否
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是□否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是□否
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不适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
准 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
(此页无正文,为《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岑政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