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汉嘉数智
股票代码:300746
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欧薇舟
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汉嘉数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
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
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汉嘉数智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浙
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 28.10%股份协议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岑
政平、欧薇舟夫妇。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
内部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协议转让。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城建集
团变更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
仍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尚需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
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指 岑政平、欧薇舟
上市公司、汉嘉数智 指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汉嘉数智
城建集团、转让方 指 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本
指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股份权益变动
次协议转让、协议转让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告书 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于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元/股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人民币元/股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岑政平
身份证号 M062****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香港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
姓名 欧薇舟
身份证号 M062****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香港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间接控制城建集团和汉嘉数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欧
薇舟不存在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直接控制的其他核心
企业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号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上海汉嘉投资有限公 10000万 (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司 元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浙江汉嘉投资有限公 10000万
司 元
料,机械设备,针纺织品的销售。
杭州汉嘉信德投资管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
货)。
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任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欧薇舟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担任职务
号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上海汉嘉投资有限公 10000万 (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司 元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担任职务
号
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
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区块链
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智能控制系
统集成;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软件开发;卫星技术综
合应用系统集成;智能机器人的研
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
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 22573.832 咨询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份有限公司 8万元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
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人防工程
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出版
物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能源、交
通设施、高新技术、基础原材料的
投资,实业投资,新技术开发、转
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 50000万 让、技术交流服务,金属材料、建
限公司 元 筑材料、燃料油(不含成品油)、
普通机械、针纺织品的销售,经营
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限制的除外),建设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投
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
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 30000万
股份有限公司 元
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浙江中联房地产开发 “米市花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物
有限公司 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服务。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上海汉嘉投资有限公 10000万 (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司 元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浙江迪尚投资有限公 实业投资,能源技术开发、转让,
司 经济信息咨询。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浙江汉嘉投资有限公 10000万
司 元
料,机械设备,针纺织品的销售。
杭州汉嘉信德投资管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 执行事务
货)。 合伙人
伙)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市场营
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
浙江凯银控股有限公 5028.5713
司 万元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人体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
发;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人体干
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医学研究和
试验发展;医院管理;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
浙江浙医基因研究院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有限公司 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
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供应链
管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电子、机械设备
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受到过与证券市场
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与仲裁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
岑政平、欧薇舟与城建集团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城建集团及岑政平、欧薇舟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城建集团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转让其持有的
合计 28.10%公司股份。主要目的系基于实际控制人家族资产配置需要及简化持股
层级的考虑,将股份从法人持股平台直接登记至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下。本次权益变
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
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资本市
场及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66%;信息披露义务人欧薇舟持有公司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将持有公司股份 33,333,551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4.77%;信息披露义务人欧薇舟将持有公司股份 31,633,36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4.0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转让协议》。城建集团拟向岑政平转让公司股份 31,833,551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4.10%),向欧薇舟转让公司股份 31,603,3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00%)。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城建集团 99,555,050 44.10% 36,118,133 16.00%
岑政平 1,500,000 0.66% 33,333,551 14.77%
欧薇舟 30,000 0.01% 31,633,366 14.01%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 101,085,050 44.78% 101,085,050 44.78%
小计
《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城建集团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5,801,6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00%)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潘伟志,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20,316,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00%)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朱安平。
如最终均实施完成,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城建集团 99,555,050 44.10% 0 0%
岑政平 1,500,000 0.66% 33,333,551 14.77%
欧薇舟 30,000 0.01% 31,633,366 14.01%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 101,085,050 44.78% 101,085,050 28.78%
小计
如上述各项交易最终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比例由 44.78%减少至 28.78%,城建集团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由岑政平、
欧薇舟夫妇直接持有。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岑政平
乙方(转让方):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31,833,551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0%。
转让价款: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9.50 元,不低于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的 80%,合计转让金额为 302,418,734.50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贰佰肆
拾壹万捌仟柒佰叁拾肆元伍角整)。
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 30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款支
付给出让方。
(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
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
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
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
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过渡期安排
大不利变化。
(四)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具备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收购人主体资格;
(2)甲方承诺目前已具备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获得收购资金的情形;
(3)甲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乙方
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批准。
(2)乙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质
押(已披露质押除外)、查封、冻结、托管、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或权利瑕疵,
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
(3)乙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五)税费安排
的合作交易而引发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及其他顾问
费。
得税、过户手续费等由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
(六)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修改协议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本协议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构成违
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若
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
措施,且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依其解释。
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
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受让方):欧薇舟
乙方(转让方):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31,603,366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00%。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9.50 元,不低于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柒拾柒元整)。
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每股价格和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相应除权调整。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 30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款支
付给出让方。
(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
责的文件资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则该方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
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法律
法规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如任何一方负责的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则该方应
在 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过渡期安排
大不利变化。
(四)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具备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所要求的收购人主体资格;
(2)甲方承诺目前已具备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而获得收购资金的情形;
(3)甲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1)乙方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事项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乙方
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取得其内部有权机构的审议批准。
(2)乙方对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不存在质
押(已披露质押除外)、查封、冻结、托管、收益权转让等权利限制或权利瑕疵,
不存在权属争议和纠纷。
(3)乙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过户手续。
(五)税费安排
的合作交易而引发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及其他顾问
费。
得税、过户手续费等由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负担。
(六)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修改协议应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若本协议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均构成违
约。若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该条款执行,若
本协议其他条款未作出约定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
措施,且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依其解释。
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
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城建集团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质押,具体情况
如下:
质押数量 质押股份占上市公
质权人 质押期限 用途
(股) 司总股数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自身
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经营
除上述质押情况外,出让方城建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抵押、质押
及 其他 任何限 制转让的情 况,不涉及诉 讼、仲裁事项或查封 、冻结等司法措
施,不存在限制减持的其他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未签署其他补充协议,转
让方及受让方就股份表决权等不存在其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汉嘉数智中
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
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通过深交所合
规性确认后,转让方及受让方共同至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岑政平持有上市公司1,500,000股股
份,欧薇舟持有上市公司30,00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份,所持有的股份
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由城建集团变更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
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
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城建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所需支付的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方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
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
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
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如果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调整,信
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城建集团与潘伟志、朱安平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在标的
股份过户完成后,受让方潘伟志、朱安平有权向上市公司各提名1名董事。出让
方承诺,在受让方提出董事候选人资料后,出让方促使上市公司在5日内召开董
事会,并促使董事会在20日内召集召开股东会审议改选董事相关议案。出让方
承诺将投票支持受让方按本协议约定提名的合资格人士当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
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
公司章程规定,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公司董
事的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
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员工聘用重大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
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
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
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
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系在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股份转让,未导致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由城建集团变更为岑政平、欧薇舟夫妇。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和人员的调整,对上市公司的
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
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
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在人员、财务、资产、业
务和机构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二、本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控
制的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遵守其已
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不会因本
次权益变动而增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遵守其已作出的规范关联
交易相关的承诺。如果以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按照公允的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承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
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或安排。
第九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
他情形。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
本次协议转让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股份转让,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
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准备并提供相关备查文件。
二、其他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
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
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岑政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
欧薇舟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 杭州市湖墅南路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有限公司 501 号
股票简称 汉嘉数智 股票代码 300746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岑政平、欧薇舟 浙江省杭州市
地
有√无□,城建集
团与公司实际控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增加√ 减少□不变,但持
有无一致行动人 制人岑政平、欧
变化 股人发生变化□
薇舟夫妇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否√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是√否□
东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对境内、境外其他上 是□否√ 拥有境内、外两个以 是□否√
市公司持股 5%以上 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 赠与
选)
□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股票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岑政平 1,500,000 股,欧薇舟 30,000 股(合计 1,530,000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股)
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岑政平 0.66%,欧薇舟 0.01%(合计 0.68%)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 变动数量:岑政平+31,833,551 股,欧薇舟+31,603,366 股(合计 63,
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 436,917 股)
动比例 变动比例:岑政平+14.01%,欧薇舟+14.00%(合计 28.01%)
变动后合计持股数量:64,966,917 股
变动后合计持股比例:27.78%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是□ 否√
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 是□ 否√
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否√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是□ 否√
条规定情形的
是否已提供《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是√ 否□
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是√ 否□
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
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 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
情况 过户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 是□ 否√
份的表决权
(此页无正文,为《汉嘉数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岑政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
欧薇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