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证券代码:920176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Winkey Technology Co., Ltd.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D3 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零二六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
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
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
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就持有维琪科技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
向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维琪科技股票。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
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
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技
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
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
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
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
要求。
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维琪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维琪科技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诺。”
(2)董事(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
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就持有维琪科技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
向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维琪科技股票。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
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
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技
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
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
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
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
要求。
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维琪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维琪科技的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诺。”
(3)龚文兵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
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就持有维琪科技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
向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维琪科技股票。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
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
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技
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
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
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
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
要求。
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维琪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维琪科技的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维聚康、维聚泰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
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企业就持有维琪科技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
意向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维琪科技股票。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
企业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
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
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
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
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
务。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
则和要求。
有,且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维琪科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维琪科技的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林华杰、深圳市宁濛瑞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金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中金佳泰叁期(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润信(嘉善)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汤际瑜、熊思宇、黄俊、珠海金航股权投资有限公
司、广州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冲、南京暾智金涌生
物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架桥四期先进制造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鹏远基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马鞍山领诺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
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企业/本人就持有维琪科技股份的股份锁定、持股和
减持意向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
企业/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
琪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
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
披露义务。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
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1)发行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
案》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维琪科技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
案》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维琪科技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
案》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发行人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虽然公司的募
集资金项目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并进行严格论证,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及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短期内公
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针对上述情况,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现承诺如下: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后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在后续募集资金使用
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尽快产生经济效益。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的
实施将提升公司产品的技术水平、人才吸引力、市场风险抵御能力和综合竞争
力。公司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
投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
提升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本次发行的计划,结合中国证监会以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对公
司公开发行后的分红政策进行详细规定,实现投资者稳定的回报。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利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
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钩。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发行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
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
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本人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1)发行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本公司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全部新股。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琪科
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琪科技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就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本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
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人承诺:
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发行人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现承诺如下:
上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
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
股份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回购价
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
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本人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为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欺诈发行
上市的股份购回事宜,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
遗漏等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证券发行文件中以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
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股份
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回购价格不
低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
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维琪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及
造成重大影响的同业竞争,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企业,下同)与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非公平竞争、不存在利益
输送、不存在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本人与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
公司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避免与维琪科技及
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进行投资并购与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资本运作项目。
的,本人将赔偿维琪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深
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就减少、避免与深
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发行人”)发生关联交
易出具以下承诺:
认定标准。
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
发行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人及所属关联方
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股东
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
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
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
序合法、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地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
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制人期间,保证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
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的行为。
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
的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为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
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事宜,承诺如下:
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下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
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
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
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发
行人的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
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
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或无法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就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向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提出审议申请,并承诺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该项议案时投赞成票(如适用)。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
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就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宜,现承诺如下:
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提供担保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全额赔偿。”
(1)发行人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上市,本公司承诺:
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
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
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
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
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本公司将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取
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本公司将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
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
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处理;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上市,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未
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承诺如下: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
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
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
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
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
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
贴;
(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
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
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
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投资者的权益。
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上市,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公众投
资者的利益,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承诺如下: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
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
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
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
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
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
贴;
(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
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
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
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投资者的权益。
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
行”),现承诺如下:
股等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的担任发起人或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
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过少量非主动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0.004685%股权,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
前,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1)发行人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公司不存在组织、
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
便利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
情形。”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
的董事/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
形。”
控制人且负有个人责任情形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最近 36 个月内,本人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
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
形,且不存在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
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如下:
最近 36 个月内,本人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
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
形,且不存在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
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发行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
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应
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和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应无条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如下:
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上市前取得,上市
当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锁定期限 12 个月;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上市前取得,上市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
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就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
在的相关瑕疵事项,本人作为维琪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到处罚、或被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
权利要求时,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应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及处罚款项,并全额承担利益相关方提出的赔偿、补偿款项,以及由上述事
项产生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门、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亦未因该等事宜与其员工发生任何争议、纠
纷,若公司或子公司因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用工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受到任何罚
款或损失,相关费用和责任由本人连带承担。
产权证明、存在权属纠纷或属于违规建筑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产并
导致公司损失的,本人承诺将赔偿公司由此所遭受的相关一切损失。
形,本人将督促相关股东尽快补缴税款,如因相关股东未能及时履行税款缴纳
义务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本人作为维琪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
政处罚并进而遭受处罚或赔偿损失的,则本人承诺将连带承担公司由此所承担
的处罚或赔偿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
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维琪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文锋、赖燕敏)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维琪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及
利益冲突,特此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公司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中与关联方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定,如实披露
本人及近亲属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信息。
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何与维琪科技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
与维琪科技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维琪科技产品的业务活动。
优先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维琪科技并尽力促成该等业
务机会按照维琪科技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维琪科技。
务或活动。
全部归维琪科技所有,并将赔偿维琪科技及其他股东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维琪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文锋、赖燕敏)承诺:
“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本人就减少、避免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以下统称“维琪科技”)发生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出具以下承诺:
称“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维琪科技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
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维琪科技与独立第三
方进行。
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维琪科技资金。
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维琪科技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维琪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维琪科技及维琪科技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
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可撤销。
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2)董监高
维琪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丁文锋、王超、徐浩洁、王浩、张
永清、章次宏、陈言荣、彭晏)承诺:
“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
就减少、避免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维琪
科技”)发生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出具以下承诺:
称“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维琪科技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
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维琪科技与独立第三
方进行。
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维琪科技资金。
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维琪科技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维琪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维琪科技及维琪科技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
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且不可撤销。
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3)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维琪科技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中金佳泰)承诺:
“作为持有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企业就减
少、避免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维琪科
技”)发生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出具以下承诺:
将尽量减少、避免与维琪科技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
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维琪科技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技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维琪科技资金。
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维琪科技章程、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维琪科技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维琪科技及维琪科技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且不可撤销。
业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维琪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文锋、赖燕敏)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本人在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前所持有的维琪科技股
份的限售安排作出如下承诺:
售),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人在本次挂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三分之
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之日、挂牌期满两年
之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规定或要求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
执行。”
(2)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持股平台
维琪科技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持股平台(维聚康)承诺:
“本企业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现就本企业在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前所
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的限售安排作出如下承诺:
(限售),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企业在本次挂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
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之日、挂牌期
满两年之日。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规定或要求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
执行。”
(3)董监高
维琪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丁文锋、王超、徐浩洁、王浩、张
永清、章次宏、陈言荣、彭晏)承诺:
“鉴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或“公
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本人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
技”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
排作出如下承诺: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规定或要求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长于本承诺,
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
执行。”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
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
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
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
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承诺: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下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
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
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就本次发行事宜,国信证券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提供法律
服务。
本所保证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经本所署
名的发行申请文件中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深圳市维
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与
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22.16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
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历次
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
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
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
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65.40%、65.74%和 68.42%,处于相
对较高水平。若未来出现原材料价格及劳动力成本持续上涨、市场竞争加剧、
ODM 成品业务比例上升、下游客户需求减少等情形,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手段控
制成本或产品议价能力下降,公司将面临产品成本上升或销售价格下降,高毛利
率无法继续维持,进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料采购来源、开拓高毛利率客户等方式保持毛利率的相对稳定或持续提升,但若
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下游客户需求减少等情形,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手段控
公司严格遵循国家环保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各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得到较好
的控制,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但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
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可能制定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规,环保政策将日益完
善,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益提高,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将不断增加,从而对公
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此外,尽管公司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法规及政策,但随
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三废”污染物排放量将会相应增加,不能完全排
除在环保方面出现意外情况的可能。如果公司因“三废”处理、排放不达标而对
环境造成污染,并引致环保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监管或处罚,将会给公司造成一
定的损失。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部分危险化学品,部分工序使用了哌啶、乙酸酐、
乙醚、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其具有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等特质,对存储、
运输、加工和生产都有特殊的要求,若处理不当则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威胁生
产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虽然公司在安全生产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并严格执行,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仍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一旦发生
安全事故,因安全事故造成财产、人员损失或者因安全事故造成的整改、停产等
将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拥有高素质、专业能力强、稳定的技术人才团队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
障,对公司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维持业务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未来如果
因行业人才竞争、激励机制不足等因素不能吸引新的或不能留住现有的技术人才,
将导致公司在与同行业公司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造
成不利影响。
首先,报告期内,由于客户终端销售情况变化、调整公司与其合作成品的配
方、调整推广策略或产品重心等原因,公司部分客户及产品的订单量变动较大,
从而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波动。具体而言:(1)公司部分品牌商客户系快速发
展的新锐品牌,一方面,其旗下产品是否能够成为爆款单品并持续兴盛存在不确
定性,且其自身经营业绩有赖于其对终端市场的销售推广力度等多方面因素,若
客户的终端销售情况因推广力度不足、市场竞争失利、原料安全问题等负面因素
而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新锐
品牌客户因终端销量下滑进而导致对公司采购额显著下降的情形;另一方面,新
锐品牌产品迭代周期短,公司需要持续为客户配套开发新产品,若公司不能持续
开发及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与服务,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公司可
能面临客户流失和收入下滑的风险。(2)报告期内,公司对部分品牌商客户的收
入从以 ODM 成品业务为主转变为以化妆品原料业务为主,未来若更多客户发生此
类变动,将对公司收入和利润规模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公司业绩可持续增长的确定性源于多肽活性原料市场的持续增长,以
及公司在多肽活性原料市场的竞争优势,若该等核心因素发生不利变动,则可能
导致公司发生业绩下滑或大幅波动的情形。具体而言,全球或国内化妆品终端消
费市场规模萎缩、消费者偏好发生变化、新技术或新的原料品类的出现等均可能
导致多肽活性原料市场规模萎缩;公司创新组织能力或全链条服务能力下降、市
场快速增长吸引强力竞争者入场、知名品牌商自研原料等均可能削弱公司在多肽
活性原料市场的竞争优势。
最后,报告期内,公司基于深入了解终端消费者需求以赋能化妆品原料等业
务的考虑,开展 OBM 成品业务,目前业务规模较小,未来若 OBM 成品业务对公
司化妆品原料等业务造成负面影响,公司将会采取限制、停止 OBM 成品业务等措
施消除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多肽作为一类快速发展的活性原料,其能否持续拓展使用场景和扩大市场规
模取决于是否有足够多具备市场影响力的化妆品品牌投入资源进行市场推广以及
消费者的接受程度,另外,其他具有与多肽相同或相似功效的原料也会对多肽化
妆品原料行业的发展形成竞争压力,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经销商渠道是对公司销售体系的有效补充。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收入比例分
别为 11.04%、11.00%和 7.00%,其中,经销商速派来销售收入金额和占比先升后降。
报告期各期公司通过速派来销售产品实现的收入分别为 183.52 万元、956.47 万元和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1%、3.86%和 0.96%。目前公司 OBM 成品经销业务对速派
来存在依赖。如果公司未来未能成功拓展除速派来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则该等
业务可能面临销售渠道不稳定、收入规模下降等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客户类型为化妆品品牌商、化妆品代工厂及化妆品原料贸易商等,
其中化妆品品牌商自身销售渠道大多包含了各类电商平台。如果公司主要客户未
来无法与电商平台持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或监管政策、税收政策、电商平台
的销售政策、收费标准、地缘政治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公司客
户终端销量下滑,进而减少对化妆品原料或 ODM 成品的采购量,从而对公司经营
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折旧摊销费用持续增长,分别为 1,311.71 万元、1,382.08 万元
和 1,414.79 万元。维琪健康产业园建成投产后,公司自 2026 年起预计将新增较大金
额的折旧摊销费用,其中 2026 年、2027 年及 2028 年分别新增约 1,551.28 万元、
项不确定因素,或对新增产能的及时消化造成影响,主要包括:(1)宏观经济波
动、行业政策调整或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导致化妆品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2)
国际客户拓展进程或新客户实际订单规模低于预期;(3)脸部护理、头皮护理与
口腔护理等新产品研发、注册备案及市场推广进度延迟,或市场接受度未达预期。
若发生上述不利情况,新增固定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成本将无法通过经营效益有
效消化,可能引致毛利率收窄、净利润下滑等经营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3,582.19 万元、6,967.55 万元和
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好,但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恶化,或者经营情
况、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会增大,从
而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435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811 号),同意维
琪科技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
为“维琪科技”,证券代码为“920176”。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
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
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7 月 27 日
(三)证券简称:维琪科技
(四)证券代码:92017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883.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883.00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94.700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088.300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88.3000 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
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项规定的“预计市值不
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22.16 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5,883.0000 万股,公司
发行后市值为 13.04 亿元,不低于 2 亿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8,695.73 万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
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项上市标准规定的
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Winkey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丁文锋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11 年 1 月 1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23 年 1 月 18 日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
住所
山智园 D3 栋 2401
一般经营项目是:多肽产品、氨基酸及其衍生物、保健用
品、化妆品的技术开发及信息咨询;多肽产品、氨基酸及其
衍生物、保健用品、化妆品的研发相关仪器及试剂的销售
(以上均不含食品、药品的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
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项目除外)。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
经营范围
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
售;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专用
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多肽及相关原料的生产。
主营业务 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成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服务
所属行业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邮政编码 518071
电话 0755-86702796
传真 /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winkey-china.com
电子邮箱 zqb@winkey-china.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张永清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755-8670279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丁文锋直接持有公司 57.278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丁
文锋直接持有公司 57.2781%的股份,赖燕敏直接持有公司 3.5165%的股份,丁
文锋与赖燕敏为夫妻关系。此外,丁文锋、赖燕敏、维聚康和维聚泰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如各方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按照丁文锋的意向进行表决。通过《一致行动协议》,
丁文锋和赖燕敏二人直接及间接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63.7675%。丁文锋、
赖燕敏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丁文锋直接持有公司 48.6810%的股份,赖燕敏直接持有公司
丁文锋先生:1976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 4201041976********,博士研究生学历。2000 年 9 月至 2001 年 1 月就职于深
圳市万乐药业有限公司,担任研发人员;2001 年 2 月至 2003 年 3 月就职于深圳
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从事新药研发;2003 年 4 月至 2014 年 3 月就职于康哲医
药研究(深圳)有限公司,从事新药研发;2014 年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赖燕敏女士:1981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 5225231981********,本科学历。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6 月,就职于深圳市
龙岗中心医院,任护师;2006 年 8 月至 2008 年 12 月就职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
医院,任护师;2007 年 11 月至 2008 年 8 月就职于深圳市美荷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任总经理;2014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就职于肽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9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就职于深圳市仿生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任总经理;2022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深圳市维创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现任总经理。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 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员工资管计
划”指“国信资管维琪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国信资管
维琪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
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 数量 任职期间
(股) (股)
董事、副总经理、财
书
职工董事、取消监事
会前在任监事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国信资管维琪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
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
份数量为 702,496 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 7.96%。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国信资管维琪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该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如
下:
产品名称 国信资管维琪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PA99
管理人名称 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年6月11日
成立日期 2026年6月3日
到期日 2036年6月2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国信资管维琪科技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实际认购明细如下:
认购资产管理计 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序号 持有人姓名 任职 类别
划金额(万元) 份额比例(%)
董事、副总经
书、财务负责人
职工董事、研发
总监
合计 1,558.00 100.00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 占比 直接持股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量(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琪科技股票。
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维琪科技股票。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董事长、总经
丁文锋 28,639,043 57.28 28,639,043 48.68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理、实际控制
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 人
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 占比 直接持股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量(股) (%) (股) (%)
亦遵守上述规定。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董事、副总经
王浩 5,308,525 10.62 5,308,525 9.02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
理
除息后的价格。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
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
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
致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
实际控制人,
赖燕敏 1,758,254 3.52 1,758,254 2.99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为丁文锋配偶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
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 占比 直接持股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量(股) (%) (股) (%)
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
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
董事、副总经
要求。
理、董事会秘
张永清 849,398 1.70 849,398 1.44 10、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
书、财务负责
归维琪科技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维琪科技
人
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维琪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取消监事会前
章次宏 212,349 0.42 212,349 0.36
监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 占比 直接持股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量(股) (%) (股) (%)
维琪科技股票。
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维琪科技股
票。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维琪
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深圳市维聚
企业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
泰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
合伙)
除息后的价格。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
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
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
导致本企业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 占比 直接持股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量(股) (%) (股) (%)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
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
规则和要求。
深圳市维聚
康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技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
合伙)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维琪科技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 占比 直接持股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量(股) (%) (股) (%)
林华杰 2,306,115 4.61 2,306,115 3.92
深圳市宁濛
瑞投资有限 566,266 1.13 566,266 0.96
公司
南京金溧创 1、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业投资合伙 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本企业/本
企业(有限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合伙)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
中金佳泰叁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
期(深圳) 本企业/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仍将遵
私募股权投 守上述承诺。
资基金合伙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企业(有限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
合伙) 外部自然人或
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
深圳市松禾 机构股东
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维琪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
成长股权投 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维琪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本
资合伙企业 1,599,699 3.20 1,599,699 2.72 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有限合 3、本企业/本人如减持维琪科技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
伙)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
润信(嘉 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本人所持股票
善)股权投 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资合伙企业 424,699 0.85 424,699 0.72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
(有限合 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伙)
汤际瑜 283,132 0.57 283,132 0.48
熊思宇 283,132 0.57 283,132 0.48
黄俊 141,567 0.28 141,567 0.24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 占比 直接持股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量(股) (%) (股) (%)
珠海金航股
权投资有限 283,132 0.57 283,132 0.48
公司
广州市松禾
成长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 484,582 0.97 484,582 0.82
(有限合
伙)
张冲 121,145 0.24 121,145 0.21
南京暾智金
涌生物医药
创业投资合 242,291 0.48 242,291 0.41
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东莞市架桥
四期先进制
造投资合伙 660,793 1.32 660,793 1.12
企业(有限
合伙)
深圳市鹏远
基石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马鞍山领诺
基石股权投 440,529 0.88 440,529 0.75
资合伙企业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 占比 直接持股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量(股) (%) (股) (%)
(有限合
伙)
国信资管维
琪科技员工
参与北交所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 - 702,496 1.19
战略配售 1 12 个月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本次发行的战
珀莱雅(海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略配售对象
南)投资有 - - 90,252 0.15
个月
限公司
西安巨子生
物基因技术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 - 90,252 0.15
股份有限公 个月
司
小计 50,000,000 100.00 50,883,000 86.49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 - 7,947,000 13.51 - -
合计 50,000,000 100.00 58,830,0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股) (%)
中金佳泰叁期(深圳)私
(有限合伙)
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维聚泰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国信资管维琪科技员工参 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
合资产管理计划 起 12 个月
东莞市架桥四期先进制造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
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伙)
合计 45,505,047 77.35 -
注: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8,830,000 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22.16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48 元/股。发行后每股收益以 2025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2.95 元/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
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95,672,800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出具致同验字(2026)第 441C00022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195,672,8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1,031,592.21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164,641,207.79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捌佰捌拾叁万元
(¥8,83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55,811,207.79 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103.16 万元,其中:
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意愿、律师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量,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6,464.12 万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
司(甲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
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序号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司 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司 圳时代广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区分行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亦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
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
市辅导监管指引》关于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
查封、扣押等情形。
在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亦未发生其
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情形。
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楼瑜、郑桂斌
项目协办人 张子俊
章林、陈静、胡殷祺、吴伟伟、陈夏楠、张延辉、赵桐、王佳
项目其他成员
佳、张萌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1766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国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
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公司产品及业务具有较强的
创新属性,符合北交所定位,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