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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宝能源: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21 00:01:02

证券代码:600780            证券简称:通宝能源           公告编号:2026-019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24     -       2026/7/27     2026/7/2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17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46,502,52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6,370,454.14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24     -       2026/7/27     2026/7/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
派发。
     除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
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
派发。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税额。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2 元人民币。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对于已根据商务部《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申请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该类股东,由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协
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
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2 元人民币。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
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
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51-7031995
特此公告。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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