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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华锦: 新华锦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8 00:00:37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ST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6-068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22),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
(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6〕 2 号 ),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华、张航、刘笃平、孟昭洁、盛强、曹旭、
程雁玲、王燕妮: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华锦关联方情况
  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锦集团)持有新华锦 43.27%的股份,
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鲁锦集团 100%的股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鲁锦集团、新华锦集团为新华锦
案涉期间的关联方。
  二、新华锦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集团及其关联方,导致新华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 年发生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9.21%;2023 年发生额 4.5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9.44%;2024 年发生额为 15.82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4.35%;2025 年发生额为 12.24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8.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应按规
定及时披露。新华锦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新华锦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 年发生额 1.15 亿元、年底余额 0.03 亿元,分
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0.09%、0.26%;2022 年 1 月至 6 月发生额 1.98 亿元,
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2.97%,截至 2022 年 6 月余额全部归还;2022 年发生额
额 2.74 亿元、余额 1.8 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7.01%、11.17%;2023
年发生额 4.54 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29.95%,年底无余额;2024 年 1 月
至 6 月发生额 6.29 亿元、余额 0.54 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40.87%、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
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
露上述事项,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针对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资金占用余额,新华锦人为调整资产负债表,调整方式
为调增货币资金 1.9 亿元,调减其他应收款 1.9 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比
例为 8.24%,新华锦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 2024 年全年和 2025 年上半年的相关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工商资料、财务
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新华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所述违法情形。
  张航任新华锦董事长,组织、实施案涉资金占用事项,安排上市公司子公司财
务人员转出资金,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安排调整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资产负
债表,签署了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
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和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 2021 年年度报
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
和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孟昭洁任新华锦总裁,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签署了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 2023 年半
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重大遗漏以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盛强时任新华锦总裁,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签署了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履职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
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旭时任新华锦财务总监,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发现公司资金存
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履职未勤勉尽责,签署了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程雁玲时任新华锦财务总监,未有效管控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发现公司资金
存在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履职未勤勉尽责,签署了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
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是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
  王燕妮时任新华锦董事会秘书,履职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刘笃平时任新华锦集团总裁,组织、实施案涉资金占用事项,直接导致涉案相
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新华锦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定期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建华作为新华锦实际控制人,默许纵容案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嫌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综合占用资金已通过货币形式全部归还、部分当事人主动报告我局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措施追索被占用资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
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55 万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 205 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75 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65 万元;
  (五)对孟昭洁、王燕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25 万元。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00 万
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 405 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65 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55 万元;
  (五)对程雁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55 万元;
  (六)对孟昭洁、盛强、曹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0 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455 万
元;
  二、对张建华处以罚款 610 万元;
  三、对张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40 万元;
  四、对刘笃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20 万元;
  五、对孟昭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75 万元;
  六、对程雁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55 万元;
  七、对盛强、曹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0 万元;
  八、对王燕妮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5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青岛
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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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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