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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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YANGM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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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4-6272 4297 传真:0574-6271 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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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 88 号公司会议
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持股数共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5 名,代表股份共计 993,9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463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
司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上述议案无
特别决议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并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另外,本次股东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7月16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