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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生物: 梅花生物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5 19:05:29

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26-036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428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21        -      2026/7/22    2026/7/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8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户内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1)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方案
   经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279 元
(含税)。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2,804,241,650 股,以此推算,拟派发现金红
利 1,199,935,002.04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2,804,241,650 股,回购专户内的股份数量为 3,999,100 股,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规定,上述公司回购专户内的股份
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按照股东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维持分配
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 3,999,100 股,本次实际参
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为 2,800,242,550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 0.4279 元(含税)调整为 0.4285
    ,以此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99,903,932.68 元(含税)。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
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
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804,241,650-3,999,100)×0.4285÷2,804,241,650≈0.4279 元/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前收盘价格-0.4279)÷(1+0)=前收盘价格-0.427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21          -             2026/7/22    2026/7/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公司股东孟庆山、王爱军、何君和梁宇博普通账户所持股份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28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8565 元。
   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3856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4285 元
(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316-2359652
   传真:0316-2359670
   邮箱:mhzqb@meihuagrp.com
   联络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 66 号(065001)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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