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市 福田区 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城 A 座 19-21 层
二零二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光启技术、公司、
指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本计划、本激励 指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公司股票期权时在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授权日 指
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行权条件 指
条件
本次授予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本次调整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公司章程》 指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指
案)》 案)》
《考核管理办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指
法》 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指
南》 理》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本所 指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
法律意见书
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
的。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
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对审计、评估、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
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律文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公告。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授予
相关事项已履行的批准及决策程序如下: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拟参
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金曦先生已回避表决。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
个人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
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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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会批准。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
于公司已实施了 2025 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同意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7.13
元/份调整为 37.10/份;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
决定以 2026 年 7 月 14 日为授予日,向 50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73.26
万份,行权价格为 37.10 元/份,关联董事金曦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事先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
予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完成的公告》,股票期权授权日为 2025 年 7 月 22 日,行权价格为 37.13
元/份。
法律意见书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154,587,862 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的,应对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因此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P=P0-V=37.13-0.0349188≈37.10 元/份
(系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授予条
件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会的授权下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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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政旦志远审字
第 260000595 号《审计报告》、政旦志远内字第 260000047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zse.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查询以及公司、激
励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光启技术和本次授予股票期
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授予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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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权日及授予数量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权日为 2026 年 7 月 14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预留授予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
以 2026 年 7 月 14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26 万份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7.10 元/份,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事先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权日、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并
确认,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
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原因、调整具体情况均符
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条件均符合《管
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手续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黄 远 兵 林 丽 彬
经办律师:
杨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