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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拓股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2 17:08:40

证券代码:603211        证券简称:晋拓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3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7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10      -      2026/7/13     2026/7/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1,808,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07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929,216.0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10     -       2026/7/13      2026/7/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股东江苏智拓投资有限公司、张东、何文英本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7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77 元,待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9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93 元。如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
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93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
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
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07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股东,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7898686
  特此公告。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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