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www.yingkelawyer.com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9 楼(361001)
电话:0592-2936688 传真:0592-2525625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厦
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
席了公司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路99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23日。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文件进
行 了审 查, 确认现场出席 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9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90,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06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9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8,934,5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46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董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虽公司股东未参与本次计票、监票工
作,与《公司章程》规定存在不符,但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瑕疵不影响本次股东会
议案表决结果的效力。
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165,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8521%;反对2,6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0188%;弃权16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0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643%;反对2,6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932%;弃权1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25%。
表决结果:同意126,032,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7495%;反对2,72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1146%;弃权1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6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619%;反对2,7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37%;弃权1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44%。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2项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无关联交易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文所提及计票、监票事项外,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