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 2026-037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3 - 2026/7/6 2026/7/6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7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
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 32,543,837 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B882793153)中 32,501,543 股,普通机构证券账户(B882147718)中 42,294 股]
不参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召开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60 元(含
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25 年度公司不分配股票股利,也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派发红利总额。
截 至 本公 告 披 露日, 公 司 总股本 为 5,052,792,571 股,扣 除 已回 购股 份
红利人民币 0.36 元(含税)测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07,289,544.24 元(含
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5,020,248,734×0.36)÷5,052,792,571≈0.36 元/股。
②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
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6 元/股)÷(1+0)=(前收盘价格-0.3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3 - 2026/7/6 2026/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宏联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现金红利 0.324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88 元。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
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股东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32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不含 QFII)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36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 189 号
邮编:831100
联系部门: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994-6508000
传真:0994-2723615
邮箱:tbeazqb@tbea.com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