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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总院: 设计总院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9 17:35:18

证券代码:603357             证券简称:设计总院       公告编号:2026-029
债券代码:243616.SH          债券简称:皖交设 K1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
   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26/7/7      -      2026/7/8    2026/7/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5 月 22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60,543,253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2,870,622.89元
(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26/7/7     -       2026/7/8     2026/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扣税说明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
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税,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
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通知》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 元。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要求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
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5371668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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