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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达: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00:04:03

证券代码:300465     证券简称:高伟达        公告编号:2026-043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的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上午9:15-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8号院2号楼国樽赢地
中心A座E层会议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2人,代表股份123,783,67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9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
代表股份114,911,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955%。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320人,代表股份8,87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9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0人,代表股份8,872,5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0人,代表股份8,87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9994%。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
决议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90,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5530%;弃权 13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2.8853%;反对 3,16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79%;弃权 13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560,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5525%;弃权 6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3.6698%;反对 3,15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12%;弃权 6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92,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6070%;弃权 6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2.9045%;反对 3,22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708%;弃权 6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247%。
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589,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5249%;弃权 6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7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4.0045%;反对 3,1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257%;弃权 6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69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583,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5300%;弃权 6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7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3.9335%;反对 3,13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967%;弃权 6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69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4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9.3591%;弃权 6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2.3218%;反对 3,2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084%;弃权 6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698%。
   公司控股股东鹰潭市鹰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议案的关联
方已回避表决。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9.3859%;弃权 7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2.1967%;反对 3,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144%;弃权 7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890%。
   公司控股股东鹰潭市鹰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议案的关联
方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9.3859%;弃权 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6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2.2034%;反对 3,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144%;弃权 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822%。
   公司控股股东鹰潭市鹰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议案的关联
方已回避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股份数:119,675,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份数:119,675,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68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股份数:4,764,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6985%。
同意股份数:4,764,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7030%。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19,704,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7042%。
同意股份数:119,676,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68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792,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4.0196%。
同意股份数:4,764,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7046%。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 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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