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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达: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5 00:04:0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伟达”或“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高伟达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
有效的《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高伟达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高伟达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高伟达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高伟达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高伟达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并分别于 2026 年 6 月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以公
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会将审议的议案。《股东会
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
会人员、参会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
容。
   经查验,《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高伟达已按照有关规
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所律师认为,高伟达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北
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8 号院 2 号楼国樽赢地中心 A 座 E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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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长于伟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 到 11:30,下午
   经查验,高伟达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以上通
知股东,高伟达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相关统计
资料,本所律师对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14,911,176 股,占高伟达股份总数的 25.895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872,500 股,占
高伟达股份总数的 1.9994%。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共计 322 名,合计代表股份 123,783,6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95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选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
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高伟达提供了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高伟达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如下: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490,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3397%;反对 3,1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2.5530%;弃权 1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073%。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853%;反对 3,160,2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79%;弃权 132,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68%。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560,2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3959%;反对 3,15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2.5525%;弃权 6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4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698%;反对 3,159,600 股,占出席会议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12%;弃权 63,8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1%。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492,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3411%;反对 3,2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2.6070%;弃权 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8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045%;反对 3,227,0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708%;弃权 64,3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7%。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589,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4199%;反对 3,12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2.5249%;弃权 6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7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045%;反对 3,125,4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257%;弃权 68,3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8%。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583,6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4148%;反对 3,13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2.5300%;弃权 6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335%;反对 3,131,7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967%;弃权 68,3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8%。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4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0.4457%;反对 3,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3591%;弃权 6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决。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2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218%;反对 3,274,7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084%;弃权 68,3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8%。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0.4140%;反对 3,28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3859%;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决。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1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967%;反对 3,284,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144%;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0%。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 31,6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0.4157%;反对 3,28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3859%;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决。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5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034%;反对 3,284,1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144%;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2%。
人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获得同意票数为 119,675,572 股。
  经查验,该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获得同意票数为 119,675,975 股。
的议案》
  经查验,该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获得同意票数为 119,704,066 股。
  经查验,该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获得同意票数为 119,676,119 股。
  上述议案 4.00 为特别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
定,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
均为普通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须经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议案 9.00、议案 10.00 为
累积投票制议案,对各候选人进行分项表决。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上述
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洋                    吴   琥
                         经办律师:
                                 李 琳 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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